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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法院認證子涵跨國賣淫 花名冊14金釵價碼最高卻是她...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0月16日03:16 • 發布於 2019年10月16日03:15
「子涵」捲入台北地檢署4年多前偵辦「太陽花女王」劉喬安的跨國仲介賣淫案。(翻攝自子涵IG)
「子涵」捲入台北地檢署4年多前偵辦「太陽花女王」劉喬安的跨國仲介賣淫案。(翻攝自子涵IG)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受直播主連千毅之亂波及,而被爆料曾被連追求的辣模「子涵」,竟捲入台北地檢署4年多前偵辦「太陽花女王」劉喬安的跨國仲介賣淫案,根據劉案的台北地院判決,包括子涵在內,共有14名金釵自願出國賣淫,而價碼最高的1次是前往美國拉斯維加斯的「A1」及「A2」,1次性交易就要價50萬元。

根據劉喬安一案的北院判決指出,自2000年11月8日開始,劉喬安的閨密鐘宜姿,即開始進行跨國應召仲介,而該集團旗下金釵中,價碼最高的是「A1」,2013年1月26日至2月5日,鐘宜姿安排「A1」及「A2」,前往美國拉斯維加斯賣淫,綽號「Jason」的恩客支付40至50萬元,事後「A1」分得15至20萬元、「A2」則拿到5萬元。

不僅如此,這名應召站的紅牌「A1」,還曾於2013年2月27日至3月1日,被安排到中國北京,與孫姓恩客進行性交易,但該次價碼稍微較拉斯維加斯那次下跌,1次性交易收了8至10萬元,「A1」事後拿到6至8萬元。除此之外,「A1」還曾到新加坡等多國性交易,行程滿檔。

北院判決提及,劉喬安等3名「戴姐」跨國應召集團的被告,其犯罪動機、手段、各次犯行,均無證據可認有女子遭強制性交易的情形、與所媒介之女子之間的拆帳情形,也無不當剝削;換句話說,等於法院認證該集團的14名金釵,都是自願配合出國賣淫。

但子涵的經紀人、火紅娛樂昨接受本報查證時表示,子涵確曾因劉喬安案被以證人身分接受警方約談,但她絕對沒有賣淫、沒拿到任何酬勞,當時只是到警局協助調查,並非被告,外傳她賣淫等消息是不實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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