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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房貸信貸非連續違約 僅能以當期未繳計算

卡優新聞網

發布於 2019年06月26日22:58
當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違約金及遲延利率不得用總房貸餘額計算(圖/卡優新聞網)

金管會出手管制銀行亂收房貸與信貸利息、違約金現象,從7月起若房貸借款人因出國、忘了繳款,出現「非連續違約狀態」,業者只能就「當期未繳房貸本金」計算違約金及遲延利率,不得用未償還的總房貸餘額或當月應繳本息來計算。

據瞭解,金管會去(2018)年針對國銀進行金融檢查時,發現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或消費性無擔保貸款時,若借款人發生遲延繳款,銀行對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基礎並不統一,導致對借款人收取的費用差異極大。。金管會表示,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邀集國銀、銀行公會共同開會研商後,決定7月起各銀行都統一原則辦理。

首先,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僅是因出國或一時忘記繳款,借款人應仍屬「正常戶」,所以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的違約金,必須以「當期未繳房貸本金」為計算基礎。

其次,若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時,銀行便得以「未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大本金為基礎收取。若各銀行依實務作業成本,有不收違約金或有更優惠借款人的作法,應依更優惠方式進行。

至於適用的時間及資訊系統調整,金管會強調,各銀行依統一原則處理檢視現行計收方式,如果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有須調整者,應在今(2019)年9月底前完成。不過,針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大本金計收違約金者,今年7月起,就不能再以「未還本金餘額」計收,其餘計收方式則可於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後,依統一原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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