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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很想出國!鈕承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遭打臉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1月27日11:46 • 發布於 2020年01月27日04:45
鈕承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遭法院駁回。(資料照,記者溫于德攝)
鈕承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遭法院駁回。(資料照,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名導演鈕承澤遭女工作人員控訴「指侵」,鈕在案件審理期間給付7位數和解金給被害人、雙方達成和解。北院另為因應刑事訴訟法新制,重為裁定鈕自今年1月10日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鈕不服,抗告指出他因種種因素必須赴中國;但合議庭認為,我國目前外交處境困難,若鈕無意返台,引渡回台機會甚低,近日駁回聲請,可抗告。

鈕承澤聲請指出,他已繳納150萬元保證金,且歷次審判均親自到庭,又他是台灣名導演、屬公眾人物,備受社會媒體關注,若無故不到庭,勢必受媒體大幅報導、任意揣測,進而影響個人名譽與信用;再者,他目前住居所仍有高額房貸餘額,在國內房市低迷之際,難以變現,縱然變現也不足以清償負債,可見他不可能脫產潛逃及滯留不歸。

鈕承澤接著強調,他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若有逃亡之虞,根本不須支付高額和解金。

鈕承澤也說,鈕祜祿(天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去年11月22日來信請求他前往中國,與團隊各工作部門當面溝通並商討電影拍攝場景及美術細節,相關工作均無法以通訊軟體代替;且他被限制出境已超過1年,導致頓失工作來源,已嚴重剝奪他的工作權,不僅生活無法為繼,公司工作人員收入也受到影響,故懇請准許暫時解除今年1月31日至2月18日限制出境處分。

但合議庭認為,鈕承澤雖以有固定住居所、本案審理期間均準時出庭為由,自認無逃亡之虞,卻始終否認犯行,審酌鈕涉犯強制性交罪嫌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名下不動產價值約1億元,又有國外工作計畫,及定期至國外靈修1至4週的生活經驗,可見鈕確實有足夠能力、資源長期停留國外。

合議庭也說,即使增加鈕承澤保證金而解除限制出境,也難以預防鈕棄保潛逃,且本案尚有證人交互詰問、調查證據等審理程序待進行,為確保刑事程序順利進行,仍有必要繼續限制出境。

合議庭另認為,現今網際網路通訊軟體發達,鈕承澤如需赴境外考察及討論,可擅用之,即便鈕未出境,仍可指派專業人士前往洽商,或以電話、傳真、數位影像、信函、電子郵件、同步視訊等方式,與鈕祜祿公司的對口人員討論工作細節。

合議庭最後說,參酌目前司法實務經驗,多位社會受矚目刑事被告在獲得解除限制出境後,隨即逃亡海外,造成媒體喧騰不休,加上我國目前外交處境困難,若鈕無意返台,日後司法互助引渡機會甚低,勢必難以確保刑事審判及刑法之執行;且鈕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與其是否滯留海外不歸,無必然關係,故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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