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巨蛋經營公司在2005年標下台北小巨蛋10年的經營權,但台北市政府體育局認為對方違約在2007年提前接管,並提告向東森巨蛋索賠3億多元,歷審判北市府敗訴,但高院更一審認定東森巨蛋有修繕缺失及違約繼續使用戶外LED設備等,逆轉判賠4302萬多元。
更一審認為,北市府體育局在2007年8月14日合法終止租約,東森巨蛋在履約期間應善盡臺北小巨蛋場館設施設備的保管維護責任,以維持場館一切設施設備功能在良好堪用狀態,但卻有修繕缺失存在應依約給付部分修繕費用1783萬1541元。
合議庭指出,東森巨蛋確有遲延設置主、副館LED設備、違約繼續使用戶外LED設備之違約事由,應給付違約金,加上房屋稅、地價稅及水電費共須給付市府1億多元,由於東森巨蛋已繳納1億5800萬元履約保證金,扣除後須再賠償北市府4302萬6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