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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單親媽勾走人夫同居30年 要他4子女付撫養費259萬

TVBS

更新於 2019年06月16日13:24 • 發布於 2019年06月16日07:59 • 林保宏
人夫拋家棄子30多年,小三竟要他的4名子女付給她代墊的撫養費。(示意圖/TVBS)
人夫拋家棄子30多年,小三竟要他的4名子女付給她代墊的撫養費。(示意圖/TVBS)

彰化縣一名張姓人夫已經結婚生子,婚後卻發生不倫戀,與一名林姓單親媽媽同居,拋家棄子30多年。去年張男車禍身亡,林女稱說對方罹癌,自己照顧他長達15年,所有花費都是由她出錢,要求張男的4名子女要支付她這段期間的所有花費259餘萬元撫養費。4名子女表示拒絕,稱說是當年父親離家後從未盡過撫養責任;法院認為子女所說有理,判決林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現年60多歲的林女,日前向彰化地院提起民事訴訟,她主張張男的4名子女並未盡到撫養父親義務,放任罹癌無謀生能力的父親不管。林女表示,自從2003年6月至去年6月張男車禍身亡,這15年的生活起居全由她照料,自己一共「代墊」生活費、醫療費等共259萬餘元的開銷,要求法官判決張男4名子女必須給付這筆款項。

面對林女興訟,4名子女向法官陳述過往。其中張男的長女表示,在她就讀國中時期,林女就介入她父母親的婚姻,2人常為此爭吵,沒多久就離家出走未曾再回來,時間長達30多年。其他子女也證稱,父親離家後對母親和他們4名子女不聞不問,所有生活開銷和教育費等費用都不曾提供支付,都是由母親辛苦賺錢撫養他們。

張男的子女更表示,父親和林女一家人同住30多年,甚至很照顧林女的孩子,也曾聽母親說父親在員林有多筆房產,和張女同居期間曾賣出1屋,其所得足以支付他和林女的生活費,林女向他們請求259萬餘元的費用毫無道理。

法院調查後,張男和元配於1965年結婚,婚後生下4名子女,30多年前結識身為單親媽媽的林女,之後就離家和對方同居。張妻獨自照顧4名子女長大,直到2004年11月向法院訴請獲准。法官認為,張男的4名子女言之有理,判決林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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