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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反核四群眾占領忠孝西路獲國賠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1月23日02:26 • 發布於 2020年01月22日13:56

反核群眾2014年上街要求停建核四,靜坐臥躺占領忠孝西路被驅離,15人控警方執法過當,出動水車噴強力水柱、徒手拖拉、警棍和盾牌毆打致傷,要求行政院、警政署、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警局等國家賠償共6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警方解散命令不合法,且市府為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也是警局直接上級機關,判市府應賠12人42萬元、市警局賠3萬4000元,可上訴。

法院認為,群眾雖然超過集會時間仍在現場靜坐拒絕解散,但依照集會遊行法規定,中正一分局才是有權警告、命令解散的單位,不過當天卻由派出所所長舉牌,且當日舉牌對象為遊行的主辦單位,並非本案提告的15名當事人,難以認定舉牌有對15人產生效力,解散命令不合法,驅離行動導致民眾受傷,應負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台北市政府忽略解散命令違法,又考量交通順暢等理由,要求市警局必須「限時驅離」群眾,導致員警在時間壓力下喪失裁量空間,不得已用高壓水柱等強勢作為,造成群眾受傷。市警局雖為執法機關,但下達限時驅離命令的是台北市政府,市警局身為下級機關幾乎沒有反駁空間,難以將上級機關的責任轉嫁於下級機關承擔。

法官認為,警察執法有許多不確定風險,台北市政府應尊重警政專業,充分授權第一線警官臨機應變,縱然最後仍決定採強制力驅離,也可斟酌時機以最小侵害方式為之。而群眾雖被強制驅離而身心受創,但在集會遊行時間結束仍拒絕解散,反而以靜坐、勾手等方式抗拒,也有過失,因此減輕賠償金額,判台北市府應賠償12人1萬至6萬不等;市警局則因沒收損壞音響業者的喇叭,而判賠3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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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群眾2014年上街要求停建核四遭警方驅離獲國賠。本報資料照片
反核群眾2014年上街要求停建核四遭警方驅離獲國賠。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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