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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北市衛生局抽檢洗碗精 2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19年11月12日14:04 •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洗碗精是每個家庭必備的餐具清潔劑,除了清潔能力外,洗碗精組成的成分亦是大家關心的。為維護民眾使用食品洗潔劑之衛生安全及品質,北市府衛生局於超市、大賣場、雜貨商行等處進行食品洗潔劑抽樣。在化學成分部分,20件抽檢均過關;但在產品包裝標示部分,則出現Sugar Bubble蔬果、餐具洗潔劑(藍莓)、第一石鹼濃縮洗碗精標示不符規定的情況,北市衛生局已通知業者全數回收限期改正。

北市衛生局表示,此次食品洗潔劑抽檢,在化學成分部分,檢驗砷(以As2O3計)、重金屬(以Pb計)、甲醇含量、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螢光增白劑等項目,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

北市衛生局表示,此次同時針對20件食品洗潔劑產品外包裝標示進行檢查,經查其中1件「Sugar Bubble蔬果、餐具洗潔劑(藍莓)」外包裝成分僅標示「界面活性劑」而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且標示「採用天然潔淨配方…誤食也不用擔心」內容涉及誇大易生誤解,經查產品來源為基隆市,已移請轄區衛生局查處;1件「第一石鹼濃縮洗碗精250ML香橙」外包裝成分僅標示「界面活性劑、安定劑」,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

北市府衛生局抽檢食品洗潔劑,查出Sugar Bubble蔬果、餐具洗潔劑(藍莓)標示不符規定。(圖/台北市衛生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2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第8款,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用洗潔劑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分製造業者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處分北市負責廠商,並通知業者全數回收限期改正。北市衛生局呼籲製造業者,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應符合相關法規,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北市衛生局提醒,食品用洗潔劑係用於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清洗,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用洗潔劑時,應選擇檢驗合格及標示完整產品,另依包裝上之使用方法及濃度正確使用,並以清水澈底沖洗,避免洗潔劑殘留,以維護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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