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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過境中國轉機須先申請 內政部:配合陸委會函釋修正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9月22日13:48 • 發布於 2019年09月22日08:19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內政部近日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特定政務官與公務員未來若過境中國轉機,都必須事先申請及事後通報。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強調,本次內政部僅是依據陸委會函釋內容,將法規設計得更完整,沒有其他特殊考量。

據了解,目前我國公務員、政務人員及地方首長等,進入中國均需事先經主管機關同意及向內政部遞交申請表,返台後還要填寫返台意見反映表,說明有無與中方簽訂協議或與特定人士接觸。本次修正的新規定則是把轉機、搭船也納入規範,無論是入境轉機或過境轉機,都需要申請許可及報備。

移民署今說明,本次修正是根據陸委會在2017年1月26日的函釋,根據函釋內容,不論過境轉機或不過境轉機,均應視為進入中國。而其中僅現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及涉密人員,赴中事由會有限制,其餘公務員均可在申請許可或報淮後,以中轉事由赴中。

內政部表示,新規定僅針對過境中國大陸,在香港轉機者不在此限,其中簡任11職等以上的未涉密人員,必須在預定赴中2個工作日前申請,政務人員必須在預定赴中7個工作日前申請,小三通政務人員則須在預定赴中3個工作日前申請。

若是因為颱風而迫降中國,內政部表示,因為此為不可抗力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等規定,移民署初步認為可事後報備,後續將針對此議題與陸委會等單位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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