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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傻眼!幫繳清190萬房貸 兒被母要求搬走還挨告

TVBS

更新於 2019年06月17日14:20 • 發布於 2019年06月17日14:20 • 林保宏
基隆市一名母親為了房子的事情,到法院狀告兒子。(示意圖/TVBS)
基隆市一名母親為了房子的事情,到法院狀告兒子。(示意圖/TVBS)

基隆市一名盧姓女子名下有房子,之後讓給對方住,並由兒子代墊剩餘的房貸190餘萬元。不料房貸付清後,盧女卻把要把兒子趕走,雙方一狀鬧上法院。盧女堅稱和兒子是租賃關係,但法官認為這是契約屬附負擔的贈與行為,因此判決盧女敗訴,兒子可以續住,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盧女稱說在1986年時,為了躲避前夫的騷擾,因此到了新北市板橋區工作租屋,原本基隆市的住處則是出租他人,租金每月6千元。但兒子卻在1995年未經她同意,擅自把房客趕走,並稱說是房東的兒子要住這間房子,最後房客不堪其擾決定退租。

對此盧女的兒子反駁,當年他搬進母親名下的房子時,早就無人居住,何來趕走房客之說?而且當時母子兩人協商後決定,當時剩餘的190多萬餘元的房貸全由他支付,母親還把房屋過戶給他,也交付所有權狀,不料2011年繳清房貸後,母親擅自把所有權狀拿走。盧女兒子更主張,這些年來的地價稅和房屋稅都是由他繳納,憑什麼要他搬走?

全案進入基隆地院審理後,法官查出盧女曾說要把領到的勞保給付100萬元給兒子,要他另外購屋。如果兒子使用房子屬於租賃關係,盧女就得依照契約規定主張,何必拿出100萬元當條件,行為明顯有違常理,因此不採信2人之間租賃關係的說詞。

法官進一步指出,兒子無償代繳房貸和其他稅款,屬於「附負擔的贈與行為」,且兒子拒絕接受「100萬另外購屋」,這就代表雙方的契約仍屬有效,因此判盧女敗訴,不得要求兒子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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