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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

【火窟雙屍案】黃衣女郎並不存在?張韻淑的死刑抗爭之路(三)

疑案辦

更新於 2019年06月21日09:02 • 發布於 2019年06月20日04:00 • 王兒

《中國時報》1964年1月1日報導

 

<指證者>

在王接連續三次未出庭,甚至連調查庭發出拘票仍不現身後,警方才驚覺,他們從未真正掌握這位關鍵證人的行蹤。

儘管他們之前傳訊她到案談話時,便知悉她是約案發前三週才到黃玉春隔壁的趙家工作,與鄰舍皆不熟,且並非經由傭工介紹所到趙家任職,而是由一位老太太牽線。但他們卻未發現,她在趙家燒燬遷離後,雖總是每傳必到,但其實一直是處於行蹤神祕的狀態:

警方都是透過她妹妹聯絡她,但連其妹也不知其案發後之住處,皆得依賴她主動聯繫其妹,其妹才得以告知警方傳訊之事。更糟的是,之後連她在製藥工廠擔任燒飯女傭的妹妹,也辭職不知去向了。

在關鍵證人屢傳不到的情況下,是否繼續羈押張韻淑成了大難題,而警方也十分焦急,深怕被社會大眾誤會,是他們對破案證據感到心虛,才將王接藏了起來。

而王接究竟為何避不見面?背後是否有何不可告人之隱情?

警方趕緊詢問介紹她到趙家工作的那名老太太,對方告知警員王接回雲林老家去了,然而警方與記者在其雲林老家未找到人,反倒因此得知她坎坷的身世:

原來她生於民國23年9月3日,原籍雲林縣四湖鄉,父親王皆因家境貧窮,在她才兩個月大時,便將她送至麥寮鄉蔡家做童養媳。

當時台灣農村仍有童養媳的習俗,因缺乏節育觀念子女眾多,再加上重男輕女,為了減輕經濟負擔,將女兒送到別家當童養媳。對養家而言,也可節省婚禮龐大的聘金開銷,並增加勞動力,讓童養媳協助家務,包括下廚、縫紉及下田工作等。

然而,王接的「未婚夫」蔡充閭並未成為她的丈夫,反倒在她六歲時結了婚,對象另有其人。王接未受教育,在蔡充閭結婚時因仍年幼,並無太大反應。但懂事後漸漸覺得與蔡家有隔閡,21歲時便將姓名從「蔡王接」改為「王接」,後來更離家北上工作,並悻悻然宣告自己將終身不嫁。即使她已年近30,去年有人熱心給她作媒,也遭到回絕。

蔡充閭說,王接在農曆7月中(國曆9月初)曾回雲林住了約一個月,並在農曆8月中(國曆10月初)回去台北,接著便無消無息。然而當記者告知他王接失蹤且可能遭遇不測時,他卻絲毫沒有緊張的樣子。

麥寮當地居民則繪聲繪影地說,王接曾抱怨警方傳訊她長達兩個禮拜,還要她在裡面倒茶掃地,她感到厭煩而躲回雲林。也有人說,曾在市場內聽到蔡充閭提到她,說她不願再作證,以免捲入糾紛。

尋尋覓覓兩個多月後,《徵信新聞報》的記者黃海終於聯繫上她,她已換了新雇主,也改名「阿珠」。

王接的新雇主趙氏夫婦得知「阿珠」便是報紙上那個失蹤的王接時,先是不可置信,接著答應讓她出來與記者見面。她步出廚房時,身穿暗色格子襯衫與深綠色窄裙,手上仍沾有溼答答的油水,並不時用手整理蓬鬆短髮。

當被問到是否知道法院在找她,她說「我不知道」,當被問到是否知道報紙登了許多她失蹤的消息,她笑著回答:「我又不識字,怎麼會知道呢?」並略顯害羞地說:「我是沒有唸過書的。」

「妳在這裡工作,你家裡的人知道嗎?」記者問。

「他們不知道。」

「妳在外面做事,家裡的人都不知道妳在什麼地方嗎?」

她嬌嗔地回:「我又不是小孩子!」

「假使這次法院再傳妳去作證,妳願意去嗎?」

她猶豫了一會兒:「我覺得對我的工作不方便。過去是警察局,一連去了許多次,每次都是很長的時間,影響我的工作。」

「到法院去作證,是每個國民的義務,依法規定,還可以供給妳車旅費;比如妳在家裡要坐火車出來,可以向法院領車費的。」

「那不是領車費的事,我……」她欲言又止。

「是不是有人要妳不必作證?」

她接連搖頭,沒有正面回答。

「妳對當時火警現場看到的情形,還能記憶嗎?」

「當然還記得。」她又重新描述一次目擊黃衣女郎的情況。

「妳既然對當時的情形很清楚,法院請妳作證,為什麼不去呢?」

「我不希望看到那個女子。」她面色沉重:「開庭是不是與那個女子在一起的?」

「不一定的,由法官看情形。」

「但是要我看到那個女子,非常不好。」她蹙起眉頭。

 

 

兩週後,當她重回案發現場作證時,簡直與先前判若兩人:

蹙眉的神情轉為藏不住的笑意,暗色襯衫窄裙換成橘黃色毛衣及黑色齊膝短裙,蹬著三寸黑色高跟鞋的她,不時舉起手來,與擁擠群眾中的朋友打招呼。

她終於走出廚房,擺脫記者報導中的「下女」稱號,成為萬頭鑽動巷弄中,那耀眼的一顆星。

當背後的記者呼喚她,想拍其正面照時,她先笑問:「叫什麼,是不是要請客?」,對方回道:「好的,我請客!」後,她嬌羞回頭,被捕捉進鏡頭中,與另一頭已變得微胖且憔悴,穿著暗紅碎花小襖及黑褲黑鞋的張韻淑成為強大對比。

儘管已是冬季,但圍觀群眾將現場擠得熱呼呼,巷內滿滿的人,垃圾桶上有人,樹上有人,就連磚牆上也全是人!

由於人潮如海浪般,好不容易推開了又湧上來,混亂的場面持續二十分鐘後,警察們總算想出對策。他們將樹上牆上的圍觀群眾勸下來,拿了幾根草繩圍出個臨時法庭,在黃玉春家斜對面的31號門前,擺了一個方桌及兩張凳子。

王接告知呂一鳴推事,當時見到那可疑女子出現在電線桿旁,並往電話亭走去,呂推事以腳步測量,從王接當時所站的22號門口到電線桿,是11步的距離。

接著穿黃色青年裝、頂著光頭的三輪車伕陳復生,也帶著呂推事走向他當時停車之處,並一路挺著胸膛滔滔不絕。呂推事再算出,從黃玉春家到陳的車子是91步。

然而奇怪的是,兩週前仍說自己對目擊情形記憶清晰的王接,改口稱時間久了(當時約為案發後半年)記不起來;且原本說看到一個女人從黃宅出來,也改口為:聽到24號的大門響了一聲,轉頭看到一個女人,但不敢確定那女人是從24號出來的。

而當庭上拿出數件不同顏色的洋裝讓她指認時,她凝視良久說全都不像,遭庭上反問「為何在刑警大隊說是這種顏色?」時,則回道「我是說比這種顏色再淡一點。」至於陳復生仍一口咬定,當時所見的便是這種米黃色衣服。

關鍵證人王接說詞的改變,是否會影響本案的風向呢?

張韻淑將於民國52年的最後一天,迎來影響她一生的重大判決。

《中國時報》1964年1月1日報導

 

那日天氣晴朗暖和,張韻淑身穿短襖長褲,頭髮梳理整齊,脣上有淡淡的玫瑰紅脣膏。她帶著準備與親人重逢的喜悅神情,走進了候審室。

法警遞給她一包象徵吉利的「雙喜菸」,她邊抽邊說:「我的母親、弟弟、妹妹都來了,他們準備接我出去」,法警也附和道:「是的,今天要向妳恭喜了。」

走進法庭時,她表情鎮定,眼神安詳,彷彿對自己的命運充滿信心。

近百位旁聽者見她進場,有的好奇望著她,有的為她輕聲嘆息,還有人竊竊私語:「這個小女子就是杭州南路那件案子的凶手嗎?」

開庭後,她被帶到法庭案桌前方,全場起立肅靜,呂推事捧著判決書,以低沉嗓音唸出:

「張韻淑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竊盜處有期徒刑一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法庭頓時鴉雀無聲,宛如陷入真空,幾秒後,寧靜空氣中出現了張韻淑嘶啞的哭喊:

「我冤枉,我沒有罪,我是冤枉的呀!」

張韻淑的哭喊聲好似沒有盡頭地不斷纏繞著,其母劉玉珍更是昏倒在地,被送往台大醫院急救。

 

自此開始,張韻淑的律師金品琅與控方,針對先前的疑點展開進一步攻防:

金律師首先質疑,地院的判決缺乏直接證據,所根據的旁證又充滿矛盾,實在無法令人心服。

關於張韻淑的不在場證明,他指出三名法醫的鑑定報告皆稱:死者係在飯後一小時之內死亡。而黃玉春夫婦供證死者吃飯時間在下午2點前,所以死者遇害時間應為下午3點前,而非之前認定的4點。

《聯合報》1964年2月4日報導

而張韻淑是在下午3點40分才離家,顯然並非凶手。

楊日松等法醫則作證說,根據解剖結果死亡時間約為飯後一小時左右,但如死者有胃病或情緒緊張,則可能延長至兩小時。

但鄭春娥的父親鄭述鶴說女兒身體很好,將此可能排除。

法醫宮可仁則稱,根據解剖結果,食物入胃已達一小時左右雖無疑問,但無人能證明死者在午後3點至4點間未再吃進相同食物。

金律師反駁道,二名死者下午2點前進食後,又在3、4點鐘再次進食,不合常理。且依據檢驗結果,其胃部殘存未消化之米飯豆菜等食物,並未發現有兩種不同之消化情形,因此兩人應只有進食一次。

法醫宮可仁再反駁,認為死者胃內有不同的消化程度之食物存在,不排除有兩次進食的情況。

至於張韻淑在案發後存進銀行的五千元,是否即為黃玉春家遺失的五千元現鈔?

金律師指出,黃玉春根本沒有遺失五千元,他在去年4月提回存款一萬元後,便於5月用這一萬元購買了一千張軍人儲蓄券,所以根本沒有所謂的餘款五千元。

黃玉春則反駁,說自己被偷的五千元,的確是從合會儲蓄公司萬華分公司提回,該款是以其長子黃其立名義所存入。

關於張韻淑的犯案動機,亦即為了取回寄存於黃家之六兩金子不成憤而行凶,金律師指出:黃玉春之妻曾在筆錄時說金子是被告寄存的,隨時可取回。既然如此,張韻淑直接向黃家索取即可,何必像小偷一樣地搜找?而且以她與黃家的關係,也可以想辦法把鄭春娥支開,何需滅口殺人?

張韻淑與黃玉春二人甚至為了六兩金子之事,在法庭上爭吵起來。

張韻淑說:「我丈夫因案入獄時,朋友送給我六兩黃金以及金鍊一條,做生活費用,當時是在黃玉春家裡,我就將六兩黃金交給黃玉春夫婦保管。至於那條金鍊因鍊鎖上刻有他們結婚的日期,是一件結婚的紀念品,所以我不忍心收下,又退還給他們。」

黃玉春反駁:「那六兩黃金是我內弟蘇昌良寄存,並不是張韻淑的。」

張韻淑指責黃玉春說謊且沒良心後,黃玉春喊道:「你殺了我兒子,放火燒了我的房子,還說我沒良心。」

「我是冤枉!」

「有那麼多人看到,有那麼多的證據,你是冤枉的?」

語畢,黃玉春向法官表示不願與張韻淑站在一塊兒,法官命他先退下。

張韻淑繼續說:「當時我把黃金寄存黃玉春處時候,我丈夫已經被關起來,他們否認是我寄存,是恐怕因此牽出貪汙案。」並暗示她丈夫是替人頂罪。

除了張韻淑的犯案動機缺乏說服力外,控方也因引用兩名目擊證人之證詞而遭到質疑:

金律師指出,王接作證時曾稱「她(張韻淑)的兩肩較寬,不像那女人」,後來指認衣物時,也說她的三件衣服顏色都不對。由此可見,當日的黃衣女郎並不是張韻淑,但控方卻引用此證詞認定她是凶手。

而陳復生在重回現場時,說自己的車子當時放在巷子正中央,但如此做會妨礙汽車通行,且當時約為下午5點交通繁忙,此種行為實在不合情理。

陳復生反駁道,當時車子下方有塊不平的地,他怕汽車駛過會將髒水濺到身上。

金律師指出,當日為晴天並未下雨,地上何來髒水?且本案發生在炎熱的夏季,下午5點太陽仍然很大,陳不將車停在巷道邊陰涼處,反倒放在巷道中央任其被豔陽曝晒,實在怪異。金律師繼續說,黃玉春家離陳復生的車有91步之遙,20、22與24號的大門都是相同款式,24號門口又有電線桿阻擋視線,從陳停車的地方應無法見到張韻淑從黃家走出,所以不該採信陳之證詞。

陳復生仍堅稱:「當日是陰天,沒有生意,所以被告走出該宅時我即極為注意。」

金律師再反駁,根據氣象紀錄,當天為晴天而非陰天。

在雙方你來我往中,部分疑點越辯越明,然而仍有部分未能釐清。

但誰也沒有料到,此時案情又出現了一枚超級震撼彈。

《中國時報》1964年3月15日報導

 

「黃衣女郎」真的存在嗎?

這個在案件初期曾讓警方懷疑的問題,在對王接使用測謊器後遭到排除。

然而,隨著案件的不斷升溫,這個關鍵問題的答案,竟被多名人士推翻!

王接一再宣稱,火災前她站在22號門口,巷內並無他人,但警方找到了數名當時經過巷內之證人:

住在19號的劉太太張玉卿說,當天下午4點半後她曾外出買醬油,並未在22號門前見到王接。約10分鐘後她走回家,除了沒看到王接,也沒見到有女人從24號出來。

同巷的女傭王菜及陳鴛鴦則作證道,案發當日下午太陽很大,4點30分左右,陳鴛鴦從菜市場買菜回來時,曾經過王菜雇主家,兩人並站在23號門口談天,並未聞到燒焦味。直到4點50分,兩人分開各自回家後,王菜聽見21號的老太太喊失火,她才又出來。但她並沒見到24號有人出入,且只看到一個男人在踢24號的門,等門被踢開時火已燒至大門,他根本無法進入。

除了王接外,之前屢遭質疑的陳復生證詞也被推翻,三輪車伕王明東與安為禎作證,陳復生在案發前後根本不在該巷內。當時的排班三輪車皆有固定的停車候客處,每個路口為一組,由組長統籌車輛調派。與陳復生同組的王明東說,當天按照排班順序,依次是陳復生、他、趙清雨和安為禎當班。案發當天下午4點,他到143巷電話亭前去接陳復生的班,接著陳復生便離去。

安為禎則說,他在約4點30分去接替趙清雨,當時並未見到陳復生,不久後便發生火災,他在圍觀火災時,仍未看到陳復生。

儘管王接堅持其所言屬實,但「黃衣女郎」是否存在已成了一個巨大問號, 案情也陷入更大的膠著。

此時,一道身穿藍色厚布夾克與灰褲的神祕背影,在暗夜中,緩緩朝警局方向走去……

《中國時報》1964年4月2日報導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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