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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勞檢怎認定】外送員到直播主 盤點多元工作型態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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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10月21日01:38 • 發布於 2019年10月21日01:38 • 王怡蓁
餐飲外送員職災頻傳,交大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邱羽凡認為,一但認定僱傭制,代表全國8到10萬名外送員可回溯,要求業者給付加班費、勞健保等。(李智為攝)
餐飲外送員職災頻傳,交大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邱羽凡認為,一但認定僱傭制,代表全國8到10萬名外送員可回溯,要求業者給付加班費、勞健保等。(李智為攝)

近日接連發生2起餐飲平台外送員車禍死亡意外,外送員職安問題浮上檯面。由於涉及保險理賠與職災補償認定,勞動部迅速指出外送員與業者為「僱傭制」關係,卻遭業者否認,表示僅為承攬關係。一但認定為僱傭制,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邱羽凡表示,代表全國8到10萬名外送員可以回溯,要求業者給付加班費、勞健保、休假等,不同行業別可能也會受到影響,只要勞工能證明業者規範強度比平台業者還高。

在2名外送員在送餐過程接連意外死亡後,卻因承攬關係,缺乏職災補償引發社會討論,但過去有關「假承攬,真僱傭」的工作,不只這一例,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員與業者的承攬、僱傭問題也尚未解決。

邱羽凡表示,針對自由工作者的立法雖然需要,但並非最急迫,因「送餐」工作風險高,在認定真承攬的前提下,是政府要有能力辨別是否「假承攬」。(蔣銀珊攝)

「假承攬」苦勞工爽到資方 勞檢應確實

因此,勞動部此一認定是否影響其他行業別?邱羽凡給予肯定的答案。她指出,目前有非常多雇主與員工簽訂承攬(委任)契約,但實質上,卻對員工有諸多要求,變相形成表面上承攬制,實質工作內容僱傭制,勞工兩種的好處可能都拿不到,雇主卻可以節省人事成本。

根據邱羽凡的觀察,很多雇主與美甲師為承攬關係,美甲師應該要能自己接單工作,但雇主卻要求美甲師在同一地點待命;她還舉例,像是健身房教練、補習班老師,實質工作內容也是在承攬與僱傭上有疑慮,但為何各地方勞動局沒有主動去勞檢?邱羽凡說,非常難查到「假承攬」,在高薪風險較低的行業別更容易被忽略。她認為應制定詳細的認定標準,讓勞檢能確實落實。

邱羽凡舉例,像健身房教練、補教老師也是在承攬與僱傭關係認定上有疑慮,應確實勞檢。(World Gym健身俱樂部臉書,僅為示意)

攝影記者官司為例 關係以「簽訂契約」認定

律師吳俊達表示,他曾幫一名路透社攝影記者打過官司,該名攝影記者與路透社簽訂承攬契約,但該攝影其實領有底薪,他說,從實質工作內容來看,記者與公司之間是僱傭關係,但卻因為簽訂承攬契約,因此被法院認定為承攬關係,因而敗訴。吳俊達表示,也不只有一個案例,法院在認定勞雇關係上,同常以契約來進行認定。

對於外送員與業者的關係,目前勞動部做出僱傭制的行政函釋,吳俊達認為,業者肯定不服,因為不只是針對車禍往生2名員工,而是所有外送員都適用僱傭制,業者成本將大幅提高。

有不少外送員在臉書社團及粉絲專頁「靠北熊貓」表示,僱傭制認定將壓縮他們的彈性工時,導致他們無法賺更多錢,更影響共享經濟。這是否為新工作型態衍生的勞資漏洞?吳俊達認為,送餐服務很早就有了,就像快遞一樣,目前業者也指稱他們如仲介業,媒合外送員,因此,他認為這並不是共享經濟的定義。

「一法難通百業」 新工作型態應增修法條

但吳俊達表示,的確在科技進步下,業者也想進行脫法行為,也產生更多不同的勞動工作型態,才會產生不同行業別在勞工權益保障上的問題。他說:「目前的《勞基法》不可能一法通百業,勞動部想透過行政函釋做個案認定,但沒有明確法源依據,應該盡快在《勞基法》中新增法條,保障勞工權益。」

吳俊達認為送餐服務如快遞,業者也稱他們是仲介業,媒合外送員,因此他認為這並非「共享經濟」的定義。(張家銘攝)

邱羽凡也表示,送餐不是新的行業,只是平台業者做得比較系統化。當問到是否因應新科技發展而立新法保障勞工?邱羽凡表示,目前國外有很多是討論「真承攬」的工作,像是文字工作者、工程師、設計師等,這些職業可以自由接案,透過網路、科技,這些行業不需要到定點上班,也不需某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契約,這就是新科技產生的「真承攬」工作。

「承不承攬」差很大 保險員可選擇是否開會

但邱羽凡表示,針對這些自由工作者的立法雖然需要,但也許不是目前最急迫的,因為他們工作的風險沒有外送員等行業那麼高,且在認定真承攬的前提下,是政府有能力辨別出「假承攬」。她強調,認定「假承攬」不容易,因為需要根據不同行業別的特性去認定,像是保險員受到公司的規定,就是被硬性要求參加晨會等會議,但若是承攬關係,保險員應該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參與會議。

針對科技產生的新行業別,吳俊達也指出,像是電傳、電競產業的發展,直播主與公司簽經紀約,有些在家工作的自由接案者也是與公司簽訂承攬契約,但在不同行業別需要的保障不同,他說有時候去看承攬契約時也會覺得怎麼有這種條件,但雙方也許都是認定對自己有好處、有利可圖才進行,但如何更近一步保障弱勢的勞工。

吳俊達主張勞動部應該修《勞基法》,讓勞工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勞動者保護機制,也要立法規定,在不同的反典型勞動契約中,哪些業別所需的保障一定要有,像是外送員容易遇到職災,所以職災補償、職災風險通報及預防機制一定要有。他說:「新型態的工作內容不斷在產生,不要再以全有全無思維來看待,否則在人事成本考量下,勞動部只會不斷被挑戰。」

針對科技新行業,像電傳、電競產業,直播主與公司簽經紀約,有些在家的接案者也是與公司簽訂承攬契約,但吳俊達指出,不同行業別所需要的保障不同,條件須審視清楚。(取自千千進食中YouTube,僅為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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