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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不尋求衝突,也不要畏懼它」 衝突是壞事?還是契機?

天下文化出版

更新於 2019年12月13日02:28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2日09:03 • 熊秉元

圖片來源:pixabay

衝突不是壞事 

曾有名言:我不尋求衝突,但是我不畏懼衝突。這句名言頗有道理,至少對我而言是如此。學校附近有一捷運站,搭捷運時,我常把腳踏車停在站旁大樓的騎樓下。好幾次腳踏車被移到騎樓外的馬路上,東倒西歪。我曾到服務台告訴保全:騎樓是公共場所,可以停腳踏車,不要隨便動我的車。前幾天又看到腳踏車被移,倒在地上。

我找到保全,他說是奉命行事,把責任推給大樓管理委員會。我表示:不是要找他麻煩,給我管委會的電話,我會直接溝通。沒想到,這位老兄竟然說:沒有電話,電話可以上網查。我腎上腺素大量 分泌,沒好氣地問他:有什麼見不得人,為什麼不能給電話號碼?他滿臉無所謂,不給就是不給。 

回到研究室,我打開電腦,立刻上網,查出轄區派出所的電話。接通之後,我說明曲折;表示將立案,控告管理委員會「毀損」我的腳踏車。警員口氣和善,問我要到派出所還是現場,然後約好十分鐘後現場見。

回到現場,保全請來管委會的總幹事。警員問明原委,問我腳踏車停哪裡,問我車子哪裡受損?我強調,這是文明社會、法治國家,在牆柱上貼告示:「不准停車,否則將以『廢棄物』丟棄」,於法無據;而且,隨便移動別人財產,造成損傷,當然侵權違法。我指著車子橫桿的刮痕,重漆費用大概六百元,就是我要求的賠償金額。

保全承認,是他搬動車子;總幹事強調,腳踏車亂停,萬一經過的路人絆倒,大樓要負責,淨空是防患未然。警員兩邊說項,告訴保全和總幹事,他們沒有權利隨便動別人的車;又告訴我,小事一樁,真的要提告訴嗎?來回勸解,最後和解成立:以後保全可以照相存證,但是不能動車;總幹事道歉,再自己掏腰包,賠償三百元。雙方簽字,彼此不得再提告訴。 

吵了一個多小時的架,口袋裡多了三百元,氣消了大半,頭腦也清楚了一些:由「維權」的角度來看,管委會和我都理直氣壯。大樓希望騎樓美觀通暢,不希望腳踏車擺放,合情合理。我使用公共空間,不希望車被移動受損,於法有據。

彼此權益發生重疊時,經過衝突而釐清權利歸屬,可以說是好事。現代文明社會,依法治程序而捍衛自己的權益,利己利人。 

為了腳踏車的停放衝突,看似為雞毛蒜皮計較,有人吃飽飯沒事幹,藉吵架鍛鍊EQ張縮的能力,其實不然,雖小道必有可觀者。捷運站旁的大樓,負荷了額外的重擔:因為有捷運站,所以有大量的乘客;乘客的腳踏車和摩托車等,當然要停在車站出口附近。

如果捷運局設置的停車空間不足,自然而然地會停到附近的大樓店面住戶等地。因此,對於騎樓下的腳踏車,管委會要找麻煩的對象,不該是車主,而是捷運局。

捷運局配套設施不足,對附近造成不利影響,必須因應處理—就像捷運沿線要設隔音牆,減低噪音一樣。當然,市政府也可以回應:捷運站附近的大樓店面等,價格一再上漲,市府並沒有課增值稅;管委會該自求多福,處理停車問題。顯然又是權益重疊,發生衝突。

同樣地,值得透過文明的程序,釐清彼此的權利。衝突不是壞事,而是契機;藉著處理衝突,可以澄清權利的結構,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運用。 

【書籍資訊】
《罪與罰之外》


出版日期: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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