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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魏揚被依煽惑犯罪改有罪 高院:鼓動佔領政院無正當性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4月28日06:02 • 發布於 2020年04月28日06:02
323佔領行政院案,魏揚等7人依煽惑他人犯罪均改判有罪。(記者塗建榮攝)
323佔領行政院案,魏揚等7人依煽惑他人犯罪均改判有罪。(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323佔領行政院案,高院今將學運領袖魏揚和陳廷豪、江昺崙、林建興、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共7人,依煽惑他人犯罪均改判有罪,分別為2至4月不等徒刑,可易科罰金,遭被告、律師團批評判決荒謬,高等法院則認定,魏揚等7人涉以麥克風、言語、文字等,鼓動不特定多數人仿效佔領立法院的方式來佔領行政院,具主觀犯意、犯行,因此均改判有罪。

高院判決指出,行政院非公眾得隨意出入之場所,自立法院於2014年3月18日被民眾佔領後,行政院加強其院區安全維護,防止抗議群眾滋事,特別架設拒馬、蛇籠,並由員警駐守戒護。

高院指稱,魏揚等人分別在行政院院區內,以麥克風、言論、文字呼籲不特定人共同採取仿效佔領立法院的行動而佔領行政院,而行政院設有拒馬、蛇籠及駐守員警戒護,非聚集眾人之力以強暴脅迫手段,難以拒馬、蛇籠及駐守員警戒護,非聚集眾人之力以強暴脅迫手段難以達成,因此觸犯刑法第153條的煽惑他人犯罪,且此罪不以受煽惑的人因此發生實質危害或具體危險為其構成要件,也不受言自由保障。

此外,高院認為,魏揚人並無以妨害公務、侵入行政院佔領的正當性,也無行使人民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的阻卻違法適用,因為本案發生時,立法院並未全然喪失監督行政權的功能,立委仍得依法執行審查法案、預算案等職權,外界爭議的服貿協議送交由立院院會存查,反對的立委得透過黨團協商解決此爭議,難以認定代議政治已失靈,得以透過釋憲解決此一爭議,非必要採取佔領行政院的手段,因此認定此案沒有以妨害公務、侵入行政院佔領的正當性,因此改判魏揚等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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