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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韓國瑜提罷免案違法訴願 行政院:裁定「無理由」駁回

新頭殼

更新於 2020年06月01日06:27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1日06:27 • 新頭殼newtalk |謝莉慧 綜合報導
高雄市長韓國瑜。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片)
高雄市長韓國瑜。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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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長韓國瑜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提出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於5月28日裁定韓國瑜「無訴願理由」駁回,並公告於官網。若不服該駁回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韓國瑜因不服中央選舉委員會查對通過罷韓連署人達法定提議人數,以及宣告罷韓案成立,而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韓國瑜主張,罷韓案在其就職7個月的時候即展開,罷免提議文書之連署、蒐集、分類、裝箱等作業,也在韓國瑜就職未滿1年前就已完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但書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應屬無效,因此,中選會應不予受理該罷免提案。

不過,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指出,據內政部2019年12月24日函,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79條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徵收期間法律既無明定,也未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

訴願書強調,「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但書是針對提出罷免案所為之限制,應解為本文 「提出罷免案」時間之限制,而非對於提議人提議時間的限制。該罷免案對韓國瑜服公職的權益有所影響,或可能有難以回復之情形,但提出罷免案,為憲法賦予公民參政權之一,權衡停止執行於訴願人(韓國瑜)之利益與不停止執行於公益之影響,應以維護公民行使參政權之公共利益為優先保護對象,而無停止罷韓案執行之必要。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表示,基於該案事證明確,也無言詞辯論之必要,裁定駁回。若訴願人不服該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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