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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釋字791號解釋出爐!本案首位聲請法官點出通姦4大問題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5月29日15:15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9日14:37

司法院釋字791號解釋今宣告通姦罪違憲,本件釋憲案首位聲請法官是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文貴,他任職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時,審理妨害婚姻案件,認為通姦罪侵害人民性自主權,有違憲疑裁定停止審理,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陳文貴2015年審理妨害婚姻案件,男子和妻子長期分居,和越南籍女員工外遇生育2子,而在大陸經商的妻子申請戶籍謄本時,才發現戶籍內多出2人,提告丈夫、越籍員工妨害婚姻;陳文貴認為,夫妻分居多年已無履行同居義務,若一人發生婚外情違反忠誠義務,卻以刑罰制裁,是剝奪個人的性自主權。

陳文貴指出,2002年釋字554號解釋宣告通姦罪合憲,他2014年出版論文以554號解釋的比例原則,檢視通姦罪對於限制個人性自主權的合憲性;隔年他承辦通姦案件,更深有體悟,才決定停止審理,於554號解釋宣告後13年,再度聲請釋憲。

他認為,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自由,通姦罪已過度限制,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陳文貴認為,法律該與時俱進,婚姻也無需刑罰強制力來維繫。

陳文貴進一步指出,通姦罪存在4大問題,包括通姦罪保護的法益已不存在、不符司改國是會議結論、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出現保障同婚卻懲罰異性婚的法律適用不公平。

他說,釋字748號解釋及施行法已打破過往「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通姦罪欲保護的法益已不存在。再者,司改國是會議當時決議「應廢止刑法239條」,在會議之後通姦也應除罪化。

另外,2017年台灣舉辦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也認為通姦罪造成婦女不成比例的負面影響,建議應廢除通姦罪;最後,同性男男或女女性行為不符通姦罪要件,如今台灣保障同婚卻單獨懲罰異性婚,造成法律適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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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下午對通姦罪是否除罪釋憲。記者曾吉松/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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