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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過世不算凶宅?遇到這種房子律師教你這樣做

好房網

更新於 2020年03月03日09:08 • 發布於 2020年03月10日01:34 • 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不管是買房子還是租房子,最怕的就是遇到屋中發生過意外事故,不過按照目前的內政部的解釋,如果事件發生在公共區域,或者是送醫後救治無效,雖然聽了讓人不舒服,卻不能算是凶宅,遇到這種房子,又該怎麼自保呢?

 

一名網友租屋時就遇到這種事情,本想要承租,也付了訂金,沒想到詢問警衛時,警衛的態度卻讓他覺得可疑,再加上房東一直不願意約晚上看屋,也不願在房內簽約,讓他心生疑竇,一問之下房東才坦白,前屋主在屋內自殺,但是是在醫院死亡的,所以不算凶宅,也不願意退還訂金,讓他將此事PO上網,希望提醒大家注意。

 

 

律師劉韋廷回應,關於類似案例是否算是凶宅,法院判決見解不一,過去比較多採嚴格立場者,認為曾有人於房屋內自殺,對使用者所產生的影響僅屬於個人主觀及心理面之範疇,甚至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並不能認為構成瑕疵;但最近開始有採較寬鬆見解者,認為房屋內曾發生自殺行為而致死,其死亡時間不論係自殺者當場死亡亦或送醫途中或於醫院急救無效而死亡,就一般社會大眾言已生心理層面嫌惡狀況,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會造成相當大的心理上負面影響,應認為構成房屋之瑕疵。

 

劉韋廷提到曾有判決書認為,依民間習慣,不論係買賣交易、或租賃供單純居住或營業使用,是否曾有人在房屋內自殺或非自然死亡之事,對於交易內容係屬重大事項,如出租人只是單純未告知,承租人得主張依民法第88條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而如出租人經詢問仍刻意隱瞞,承租人則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經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再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已付之款項。此外,亦曾有少數見解認為,此等情事已足以影響承租人之身心安寧,而危及其健康,而得依民法第424條主張終止租約。

 

劉韋廷分析,近來有越來越多判決認為,只要給人感覺不舒服的狀況就算是凶宅,但這樣無邊無際的擴大,應該有天會讓房東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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