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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選罷法修正 禁境外勢力登廣告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6月04日21:29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4日21:30
內政部昨通過兩項修正草案,除新增選舉、罷免賭博罪之外,也禁止境外勢力刊播選舉、罷免廣告。(資料照)
內政部昨通過兩項修正草案,除新增選舉、罷免賭博罪之外,也禁止境外勢力刊播選舉、罷免廣告。(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求選舉、罷免制度與時俱進,內政部部務會報昨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兩項修正草案,除新增選舉、罷免賭博罪之規定外,也明文禁止境外勢力刊播選舉、罷免廣告,希望藉此防杜黑金及境外勢力介入選舉;若順利在立法院完成修法,最快在二○二二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就可適用。

不實廣告 候選人可申請限制刊播令

內政部指出,本次主要是根據各界所提意見及選舉實務經驗進行修正,共計修正多達一百一十二條條文,其中一項重點在於規定境外資金不能於我國刊播選舉、罷免廣告,以防境外勢力趁機干預、影響我國選舉,且在競選罷免期間,候選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得針對不實廣告申請「緊急限制刊播令」,以遏止選舉抹黑歪風。

為防止假訊息嚴重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及投票人投票意向,本次修法也參酌美國「誠實政治廣告法草案」之規範,明定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在競選罷免活動期間刊播廣告時,應一併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資訊,同時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後續訂定「媒體刊播廣告應遵行事項」、「留存刊播紀錄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辦法。

增列賭博罪 賭盤經營者最重關5年

另對賭盤盛行敗壞選風甚至意圖影響選情,也增列相關的規定。目前若經營選舉賭盤,依「刑法」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度甚低,因此本次特別在「選罷法」中增列選舉、罷免賭博罪。條文明定,經營選舉賭盤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參與選舉賭盤賭博,也可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新增上述用以淨化選風的規定外,目前我國人民若要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均必須要以紙本方式進行連署,長期有民眾反映不夠便民,因此內政部在本次修法中,亦同步增訂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之規定,以利候選人日後能以紙本、電子併行方式徵求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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