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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赫見女違法摸海龜 潛客拍到報案海巡火速追查

勁報

更新於 2020年07月14日02:57 • 發布於 2020年07月14日02:57

【勁報記者于郁金/屏東報導】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杉福安檢所於109年7月13日晚間22時許,接獲一民眾報案稱:「於整理當日潛水活動照片時,意外拍攝到同團的1女性潛客有疑似觸摸海龜情形。」,並由報案民眾提供數張所攝照片,經海巡人員比對特徵循線追查,後於一民宿尋獲涉案之嫌疑人,經完成偵訊後,全案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函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海巡署指出,7月13日晚間10時許,一民眾至杉福安檢所報案表示:「在整理當日下午於龍蝦洞潛水拍攝之照片時,意外發現拍到同團的一女性潛客,有伸手觸摸海龜情形」,同時提供所拍攝相片數張,安檢所值班人員受理後,立即派遣勤務人員依照相片內嫌疑人衣著特徵及報案人所提供潛水店家資訊展開追查,經潛水店家主動協助提供該嫌疑民眾資訊,不到1小時的時間即尋獲相片中疑似騷擾海龜之潛客,隨即將其請回配合調查訊問,並協請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判定影片中之海龜品種確認為保育類綠蠵龜;經偵訊後,該名嫌疑人雖矢口否認有觸摸海龜行為,但因報案民眾所提供照片影像明確,全案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函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近年來公民保育意識高漲,任何影響海洋生物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往往均引起社會大眾公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屏東縣政府等從中央到地方各個機關單位,亦透過各項活動時機、官方社群網站多方不斷呼籲對海洋保育的重視。

海巡署指出,本案已是今年小琉球遊客違法觸摸、騷擾海龜第5起案件,每案嫌疑人都是至小琉球地區遊玩的民眾,海巡署仍會持續秉持追查到底絕不寬貸精神,找出涉案嫌疑人。

海巡署強調,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違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金;因而導致野生動物死亡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非法騷擾海洋野生動物情形,可撥打海巡署「118」專線進行檢舉,以共同守護臺灣珍貴的海洋野生動物。(照片由海巡署南區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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