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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謝亞軒撞死3人 他一旁競速改處9年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6月02日03:11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2日02:29

男子謝亞軒在雨天下班尖峰時間與友人黃佑呈在台北街頭飆車,謝的車子衝進騎樓、撞死3人,一審以共同犯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謝、黃各13、11年徒刑。高等法院認為黃未「致死」,減判為6年徒刑,而謝則改判12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謝上訴,但撤銷黃的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維持一審罪名,但黃改為9年徒刑。

前年10月11日傍晚,謝亞軒駕駛租來的黑色豐田轎車,與黃佑呈開的白色轎車從台北市「小巨蛋」旁的健康路一路狂飆,再右轉南京東路四段,謝為閃避安全島、水漥,車子失控衝進騎樓,當場撞死保全員、從事資源回收的一對夫婦共3人。

謝亞軒對被控飆車害命不服,只承認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罪,不承認公共危險致死罪。一審重判他13年徒刑,黃佑呈則判11年徒刑。高院審理時,謝稱計畫未來能賠償被害人各500萬元,並說年輕不懂事,會用餘生盡力彌補錯誤;黃則說小孩才1歲,想賠罹難者各100萬元。

高院前審認為黃佑呈犯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但沒「致人於死」,比起直接撞死人的謝責任輕,判黃6年徒刑。不過最高法院質疑,高院前審一方面指黃的車子行駛在謝前方,能否預見謝失控、衝撞有疑問,但論罪時又說他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刑法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罪,「應依法加重其刑」,是否是將謝的過錯評價至黃身上?

道交條例第8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法院認為黃佑呈是否該加重其刑應調查釐清,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黃佑呈「共同」犯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撤銷原審判決,刑度改為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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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黃佑呈和友人謝亞軒前年10月11日傍晚在台北街頭開快車,謝的車子撞死3人,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依共同犯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黃9年徒刑。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男子黃佑呈和友人謝亞軒前年10月11日傍晚在台北街頭開快車,謝的車子撞死3人,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依共同犯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黃9年徒刑。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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