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解雇有理 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 空少敗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6月05日19:17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5日16:07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不滿中華航空變更勞動條件,二○一六年六月廿四發起罷工,同日蔡英文總統出訪中南美洲前,空服員黃致豪打電話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華航認為有損公司聲譽解雇黃,黃不服提民事訴訟,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一審華航敗訴,二審認為華航解雇有理,逆轉改判華航勝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黃致豪提告指出,二○一六年公司突然告知變更勞動條件,他為保障勞動權益參與工會罷工活動,當天蔡英文出訪友邦,他為了喚起總統和大眾關注空服員權利,才打電話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事後被華航調職轉任地勤。

他指出,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接獲公司通知,指他言行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而解職,但華航早在檢方同年八月起訴他時,就知道他謊報專機有炸彈,卻遲至十一月才通知,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卅日除斥期間。

另外,他當時已接受公司調任地勤,沒有再妨害勞動秩序,但華航卻執意解雇,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提告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要求華航按月給付九萬餘元薪資。

華航抗辯,公司不是刑案告訴人,從未收到檢方起訴書,無從確認黃致豪是否謊報專機有炸彈,公司直到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上網查詢判決,才確認黃涉及謊報,主張行使契約終止沒有超過除斥期間,公司調任黃到地勤是為了配合檢調單位調查,並非懲處。

華航主張,黃致豪謊報機上有炸彈被法院依違反民航法判刑,行為涉及國家安全,讓民眾質疑華航是否能確保旅客飛航安全,破壞公司長年形塑的專業形象,情節重大,解職有理。

二審認為,黃致豪任職期間素行不佳,經常慣性遲到,沒有請假直接曠職,謊報有炸彈行為,確實有言行不檢損及公司聲譽,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逆轉改判華航勝訴,全案確定。

秒讀要聞笑料不費力 點我加入聯合新聞網好友

華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華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