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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縱容狗追人或機車 苗栗最高罰1萬5千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6月01日18:12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1日14:22

狗追機車、追人釀禍迭有所聞,苗栗縣議會昨三讀通過苗栗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未使用牽繩、透氣口罩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經勸導拒不改善,可處罰3000元到1萬5000元。

縣議會定期會昨天審查縣府提案,無異議二、三讀通過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縣府公布後施行,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指出,動物保護法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的比特犬、獒犬等則須由成年人伴同,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繩或鍊牽引,配戴不影響透氣的口罩。

但迭有發生狗追人或機車,釀成交通事故,或狗咬傷人案,飼主涉有刑法過失傷害罪嫌,自治條例透過行政處罰,提升管理強度,要求不僅是具攻擊性的比特犬、獒犬等,一般犬、貓等寵物,都要使用牽繩、透氣口罩,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違者可處3000元到1萬5000元,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動防所表示,過去執行公務,侷限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自治條例提供法源,動防所執行調查、取締、緊急保護或安置,擴及私人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最高處1萬5000元,掃除執行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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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出入場所寵物未使用牽繩、透氣口罩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苗栗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最高罰1萬5000元。記者胡蓬生/攝影
公眾出入場所寵物未使用牽繩、透氣口罩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苗栗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最高罰1萬5000元。記者胡蓬生/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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