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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男子遭路燈電擊「會吃蠟筆、石頭和樹葉」 獲國賠1761萬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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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0年05月25日08:22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5日08:22 • 上報快訊/吳亦軒
新竹吳姓男子遭路燈電擊一案,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認定,判決新豐鄉公所須賠償1761萬多元定讞。(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新竹吳姓男子遭路燈電擊一案,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認定,判決新豐鄉公所須賠償1761萬多元定讞。(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5年10月3日,一名19歲的吳姓男子在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的洗手台玩砸水球,卻遭漏電的路燈電擊,他因腦部受損無法分辨東西能不能吃,常拿石頭及樹葉等物食用,並用力抓自己的生殖器官、須包尿布。一、二審皆判決新豐鄉公所須賠償1761萬多元,鄉公所不服判決提上訴,25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5年10月3日下午5點左右,吳與友人在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旁的公園內水泥洗手台旁嬉戲、玩砸水球遊戲;該洗手台旁、鄉公所的路燈因線路漏電,吳男突遭電擊倒地不起,經送往急救先呈現植物人狀態,經治療甦醒迄今仍行動不便。

吳男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症、軀幹肌力不足、無法獨立行走及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照顧。他對於食物能吃不能吃,無法分辨,「會吃蠟筆、彩色筆、衛生紙、石頭、樹葉等」,且無法控制大小便。

吳男家人委由律師提告,新竹地方法院認定鄉公所須賠償精神慰撫金等共2180萬4530元,但因吳男須負20%過失責任,因此判決國賠1761萬9524元,吳男未上訴、只鄉公所提上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鄉公所主張爭議路燈非他們管理,且吳男也有過失,認定求償費用不合理。

高等法院審理後,改認定吳男無過失,且路燈旁設置的洗手台本為水源供應設施;且設置於公園內以供不特定之人使用,但鄉公所在路燈周圍,未設有警告他人有電線鋼纜垂落到地面之情形或注意漏電,因此須負賠償責任。判決新豐鄉公所須賠償1761萬9524元。

新豐鄉公所不服判決提上訴,但因仍爭執事實認定,不符合上訴法律審程式,25日遭最高法院駁回。(急難紓困金已撥28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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