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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母離家28年突討每月1萬 法院駁回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7月09日08:41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9日08:40

社會中心/游舒婷報導

孝順父母是我們從小到大被教導的觀念,但如果在成長過程中家長都不在身旁,事事都得靠自己,長大後卻被父母要求大筆的贍養費,你可以接受嗎?台南一名黃姓男子10歲時就和陳姓婦人,也就是他的母親分開,後來母子見面次數僅僅2次;28年後陳婦宣稱自己因身障需住進療養院,因此向黃姓男子索討贍養費,後法院判決黃男須月付母親2700元,沒想到陳婦不滿,繼續抗告要求1萬元,最後被法官駁回。

▲母親要求每月1萬元贍養費,黃男覺得不公平。(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今年59歲的陳姓婦人在黃男10歲時就和黃男的父親離婚分居,和兒子鮮少聯絡;28年後陳婦年事已高,黃男也心軟讓母親住進家裡,未料陳婦以要住進療養院為由,打官司要求黃男支付贍養費。黃男無奈指出,依民法規定20歲為成年,從媽媽離婚到自己滿20歲這10年之間,只跟媽媽見過2次面,每次見面媽媽都給他1000元,他忍不住想問這2000元的零用錢「正值身體發育、青春期的我要如何果腹、維持溫飽?」

黃男也說,其實陳婦很有錢,不僅是檳榔攤的房東,還曾資助姊夫10萬元買車,他覺得媽媽根本不缺錢;黃男也認為,自己有提供媽媽住處,且媽媽改嫁後還有一個兒子,不解為何母親還要求贍養費,直說根本就不公平。但台南地院民事法庭認為,陳婦雖領身障補助宣稱要住進療養院,但根本沒入住,還能開檳榔攤賺錢維生,因此斟酌後裁定黃男一個月要給陳婦2700元。

但陳婦不滿判決金額,堅持要一個月1萬元贍養費於是提出抗告。法官認為,黃男已經提供住處給陳婦,已經盡到撫養責任,且考慮到黃男收入不高,因此撤銷原本的裁定,並駁回陳婦抗告,全案不可再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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