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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檢調專案偵辦侵佔毛小孩飼料案 嘉市兩公務員遭聲押

新頭殼

更新於 2020年05月27日13:26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7日13:26 • 新頭殼newtalk |蔡坤龍 嘉義市報導
嘉義地檢署偵辦侵佔毛小孩飼料、藥品案,將兩名嫌犯聲請羈押禁見。   圖:蔡坤龍/攝(資料照,非當事狗)
嘉義地檢署偵辦侵佔毛小孩飼料、藥品案,將兩名嫌犯聲請羈押禁見。   圖:蔡坤龍/攝(資料照,非當事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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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偵辦動物收容所職員侵佔並挪用毛小孩飼料及藥品案件,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認已觸犯貪污罪,今(27)日將黃姓及賴姓嫌犯移送法辦,並聲請羈押禁見。嘉義地方法院晚間審理後,裁定黃及賴分別以3萬及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檢方獲黃姓被告等人涉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嫌情資,由檢察官張建強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廉政署南部調查組組成專案小組偵辦,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上午,對相關處所進行搜索,扣得相關帳冊等證物,並帶回黃姓等3名被告及多名證人訊問。 

黃姓被告為某動物收容所聘僱臨時人員,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公務員,竟自民國107年起,與賴姓被告等多人共同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由黃姓、賴姓被告等人,將屬於動物收容所之飼料、藥品一批,搬運至嘉義市東區市宅街某動物守護協會使用。 

另黃等人為規避嘉義市政府關於拾獲動物棄養需由民眾填寫切結書之規定,偽冒他人名義填寫「拾獲動物棄養切結書」,以呈現民眾拾獲棄養貓等動物的假象。 

黃姓、賴姓被告經張建強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漏夜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本件被告2人雖坦承有到動物收容所搬運物品,但否認有侵占公有財物,而依卷內證據觀之,尚難認定被告所搬運者究竟係何物品,且部分證人之說詞,也與被告辯解相符,所以被告涉犯貪污侵占公物罪部分,未達犯罪嫌疑重大程度,而不得羈押。 

至於被告涉犯偽造文書部分,雖然犯罪嫌疑重大,但此部分並非重罪,尚無羈押必要,考量其等涉案程度,分別諭知黃姓被告交保3萬元、賴姓被告交保5萬元,並均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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