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李姓老闆承攬清潔事業經營不善,已積欠員工薪水數月,他尋覓資金無著落,竟鋌而走險拿水果刀搶劫加油站,得手2萬5000多元現金,但李逃逸2天就落網,因罪證確鑿李坦承不諱,法院考量李作案動機是為償還員工薪水,犯罪手段未釀傷亡,予以減刑依加重強盜判他3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男承包餐具清洗事業,但因經營不善無力發放員工薪資,去年4月16日竟騎機車跑到加油站,亮出1把水果刀向工作人員恫嚇「錢來出來!」對方不敢反抗,只能讓李將收銀機內2萬5000多元現金搜刮一空。
警方獲報調閱監視器,循線在加油站附近水溝、農田內查獲李作案穿的雨衣、水果刀,2天後在桃園火車站抓到人,由於罪證確鑿,李男也坦承不諱。
法院認為,李男作案動機是因為承包清洗餐具事業面臨困難,無力給付員工薪資,也有相關公會證明書可佐,最後李才鋌而走險犯案,所為固然不能容忍,但審酌他過去無不良前科,素行良好,僅因面臨經營事業困境,為清償積欠員工薪水。
另外,李犯案時僅用手持刀威脅加油站人員就範,並未揮砍造成受傷,其犯行較一般對被害人施加肢體強暴者危害較輕,並衡量他犯後均坦承,已和被害人達成調解取得原諒。
法院審酌加重強盜罪低法定刑為7年以上重罪,本件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可憫之處,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並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