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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抄錯1字母害她有罪10年才獲清白 女攤販告警要國賠60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7月14日23:44 • 發布於 2020年07月14日09:10

婦人張月英13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朱姓老婦,她一度被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罪判刑,她苦讀法律向高院聲請再審成功,確認報案人將肇事車輛車牌「DMX」報成張婦所擁有的「DNX」,獲判無罪確定。張月英曾提國賠敗訴,但她認為分局長、分隊長督導不周,再提國家賠償請求6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張月英委任律師出庭,中正二分局則由訴訟代理人出庭。

長年協助張月英的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指出,再度提起國賠是因為責任尚未釐清,「一個冤案發生一定是有人出錯」,張月英奮鬥10年最終改判無罪還她清白,但中正二分局未將完整卷宗移送地檢署是嚴重的疏失,故再次提訴訟,希望法院受理。

他說,張月英提的國賠判決中有一重要爭點,刑事補償法第37條規定「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而張月英雖獲得46萬元刑事補償金(加上利息共54萬餘元),但中正二分局長、分隊長未盡督導責任有過失,造成張月英名譽權、健康權受損部分未獲補償,因此提告請求60萬元。

中正二分局訴訟代理人指出,對方主張分局長、分隊長有疏失,但刑事部分檢方已處分不起訴;另原告沒有舉證健康、名譽權受損,因此認為對方主張沒有理由,不得再請求補償金。法官諭知候核辦。

朱婦2007年9月晚間闖紅燈被機車撞傷,路人記下肇事車號報警,警方循線找到張月英,依肇事逃逸等罪嫌送辦。張月英雖喊冤當天在黃昏市場擺攤,不在事故現場,但仍被起訴;當年年近半百的張月英,到空中大學法政學系就讀,想考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官司纏訟多年後仍被判有罪。

後來,她聲請再審獲准,改判無罪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再審案。她指出,當年員警未依規定調閱監視器,又怠將照片、通聯紀錄等證物送地檢署,明顯有疏失,前年要求北市警中正二分局賠償醫療費、律師費、工作損失和慰撫金共227萬多元。

高院認為,依規定受害人優先適用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除非有其餘無法補償的損害,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張月英已請求刑事補償獲准,受償54萬餘元,無從認定有未獲補償損害,前年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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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記者林孟潔/攝影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記者林孟潔/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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