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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恆春鎮長盧玉棟 被判當選無效定讞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5月27日08:25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7日08:25
恆春鎮長盧玉棟。(記者蔡宗憲攝)
恆春鎮長盧玉棟。(記者蔡宗憲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縣恆春鎮長盧玉棟的2名樁腳涉嫌賄選,原告屏檢和前縣議員張榮志於是向屏東地院提起盧當選無效之訴,高雄高分院下午審結宣判,仍然維持原審當選無效的判決並定讞。

屏檢等原告指出,2018年11月23日上午,屏東縣恆春鎮長退學期間,候選人盧玉棟的邱姓樁腳在其經營雜貨店,交付800元予吳姓選民,要求投票給盧。同月24日上午,另名吳姓樁腳在恆春鎮住處,以2000元向陳姓選民買票,並要求投票支持盧,因而提起當選之訴。

盧出庭辯稱,吳男不是競選團隊成員,與競選事務完全無關,純為其自發性為他買票,其賄選與他無關。並說,邱男僅擔任競選活動的助講員,他與選民約定需提供勞務付出,始能換取報酬,有相當對價關係,不是賄選行為,強調吳、邱均自發行為,他並未授意,事前更毫不知情。

屏東地院判決當選無效後,盧不服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合議庭法官指出,吳男兒子、媳婦均在恆春鎮公所擔任臨時雇員,另邱男則擔任鎮公所調解委員,又為競選團隊助講員,足見2人與盧均有一定交情及關連性,而吳男為保全人員,每月薪資25000元,收入未豐,實無自發性為盧買票行賄的動機。

況且,吳等人均與盧無交惡或嫌隙,不可能陷害他,2人的賄選應可排除自發性買票或栽贓的情形,盧辯稱對於吳、邱買票並未知情或容任,純屬個人自發性賄選,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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