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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金管會怒開鍘創首例!大同公司即日起不得自辦股務

數位時代

更新於 2020年07月15日01:30 • 發布於 2020年07月14日11:00 • 高敬原, 王郁倫

7月14日更新,金管會開鍘:
金管會14日表示,因大同公司於股東常會,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註:股東行動主義Shareholder activism,指股東透過行使自身權利而向公司管理層施壓的一種投資策略。)
金管會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將依證交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並命該公司即日起,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這是金管會首次對上市櫃公司祭出此處份
事實上,2013年後的上市櫃公司,本來就不能自辦股務,目前只有77家公司可自辦股務。未來大同不能自辦股務有哪些影響呢?
簡單來說,股務內容包含:辦理召開股東會、辦理股東開戶與股東基本資料變更、辦理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發放等事務。
未來,大同公司不能再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必須交由券商、第三方專業股務機構,來辦理股務相關事務,金管會官員表示,會給大同公司兩個月的時間,去尋找適合的第三方機構。

大同7月9日晚間發佈聲明指出,金管會與經濟部上週皆建議股東依司法途徑解決爭議,符合民法。本公司籲請主管機關行政中立。

對市場派股東將召開股東臨時會,已直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大同則認為並不恰當,但准駁權限在經濟部,將會向經濟部完整表達大同意見。

大同經營權之爭在股東會後仍未落幕,在公司派取消市場派過半數股權投票權,導致董事改選大勝全拿後,主管機關步步出招,繼證交所打入全額交割,經濟部9日也宣佈駁回大同董事變更登記申請,金管會主委也直言:譴責違反公司治理行為。

經濟部從態度被動聲稱不會接受公司派董事變更登記,到強硬駁回申請,也意味將不認同大同股東常會改選的合法性

商業司司長李鎂指出,股東有表決權及投票權,任何人不得剝奪股東投票權,任何人行使股東權益都應該受到保障,公司不應該自行拒絕發放選舉票。市場派欣同公司負責人林宏信9日下午也對外宣佈,因持股3%以上,表示已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大同公司股東會行為涉及違反背信罪,將收集資料給檢調偵辦。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大同公司股東會行為涉及違反背信罪,將收集資料給檢調偵辦。

黃天牧:大同股東會爭議案移送檢調

針對大同公司在6月30日,發生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在今日親上火線表示,主管機關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的一貫立場,就是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譴責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的行為 。」

黃天牧進一步指出,大同公司的行為,已經涉及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編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金管會已經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並依法告發。

外界也關心,金管會是否出手停止大同自辦股務的權限,黃天牧表示,經過集保公司查核,大同公司行為違反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已經在7月2日函請大同陳述意見,會依照最後調查結果給出必要處分,其中不排除停止大同自辦股務。

此外,7月6日 投資人保護中心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認定大同公司在股東會當天的行為,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之要件,通過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當天下午也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延伸閱讀:昔日大同變調,夏普戴正吳為什麼哭了?

未來:將部分推動措施納入公司治理藍圖3.0

針對大同事件,黃天牧也提出未來改革方向。金管會已經請證交所等相關單位,針對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強化公司治理等方向,提出制度強化措施,例如增訂「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致生損害股東權益之負責人」,限制不能擔任初次申請IPO的負責人,也會在近期,請證交所及投資人保護中心於近期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就制度面及法律面提出興革建議。

大同股東常會改選公司派大勝,但採取的對策爭議頗大,金管會也出手管理。
大同股東常會改選公司派大勝,但採取的對策爭議頗大,金管會也出手管理。

黃天牧表示,部分推動措施,未來將考慮納入公司治理藍圖3.0,像是請集保公司研議推動自辦股務公司資格審查之管理措施、研議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等,來保障股東權益。

責任編輯:陳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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