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客運台北西站A、B建物原屬台北市政府土地,二○一四年雙方簽訂契約,約定兩棟建物作為國光客運調度站,北市府二○一六年推動西區門戶計畫將該契約終止。國光客運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獲補償三二二八萬餘元,可上訴。
對此北市府副發言人黃瀞瑩表示,市府團隊將研究判決書內容後,再討論後續處理方式。
國光客運當年與北市府簽訂契約,約定台北西站A、B棟建物作為汽車客運調度站使用至二○一七年,北市府將該契約終止,國光客運請求拆遷補償費、損害賠償費。
當時北市府函文回覆,雙方契約內容規定若契約終止,國光客運不得請求賠償,還要將土地回復原狀歸還。國光客運提起訴願,交通部不受理。
國光客運提行政訴訟,主張當年是與北市公運處簽訂契約,北市府不是契約當事人,且依條例請求拆遷補償,與土地契約無關。
北高行指出,依最高行一○一年度判字第四八四號判決意指,人民與行政機關租賃權因行政行為消滅時,屬行政犧牲,應補償解約損失。因國光客運A建物為臨時建物,拆除不可要求補償,僅判決北市府應補償國光客運B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