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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反罷韓又失利!韓國瑜聲請停止執行投票法院駁回確定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6月02日08:06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2日08:06

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投票將於6月6日登場,繼上回法庭戰後,韓陣營再度聲請停止執行中選會今年4月17日罷免案成立公告。一審認為韓未待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即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裁定駁回。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審酌公私益後,今駁回確定。

中選會今年1月20日發函通知領銜人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3月9日,罷韓團體提出第二階段連署書,4月7日,高雄市選委會確認已過門檻,將進入第三階段罷免投票。

韓陣營聲請停止執行中選會1月20日函文,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函文屬於中選會受理罷免案行政程序中的程序行為,不得獨立為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以不符行政訴訟法規定要件為由,裁定駁回。

中選會今年4月17日罷免案成立公告,韓再度聲請停止執行。一審認為,韓未待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即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有限時間內,針對應實質審理爭執,難以遽認有所稱「原處分顯有違法」情形。

一審指出,韓國瑜主張原處分繼續執行,使其遭違法罷免,將對其服公職權的參政平等權、名譽權及任期造成難以回復的急迫損害,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定停止執行要件,裁定駁回。

韓國瑜提抗告。最高行表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訴訟繫屬前,行政法院得依聲請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必須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原處分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無重大影響。

韓主張,依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領銜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

合議庭認為,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韓以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執行,即有未合。

罷免權乃一種人民參政權,憲法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制度。

合議庭審酌停止執行的結果是「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韓得以避免因若通過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韓的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

合議庭認為,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公益所造成的重大不利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韓國瑜所造成的損害,因此依法難予准許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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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長韓國瑜出席高雄振興購物嘉年華首抽抵用記者會,並展示高雄版的振興券。聯合報系記者劉學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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