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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副機師受訓中飲酒遭解雇華航提再審 高院裁定原判決無適法錯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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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0年07月07日09:35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7日09:35 • 上報快訊/吳亦軒
華航機師飲酒被解雇案,華航不符提再審,經高院法官認為,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錯誤,且華航提證據並非新事證,最後裁定本案予以駁回。(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華航機師飲酒被解雇案,華航不符提再審,經高院法官認為,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錯誤,且華航提證據並非新事證,最後裁定本案予以駁回。(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黃男在2016年於華航擔任副機師試用期間,公司以違反受訓禁酒規定終止聘僱契約。黃男不服打官司一審,判雙方雇傭關係存在確定,之後,華航提再審,高院7日認為,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錯誤,法官裁定華航提出再審無理,故將此案裁定駁回。

根據判決書上指出,黃男向法院表示,2014年間,當時與中華航空簽立職前訓練協議書,隨後赴美接受訓練,2016年4月6日考核合格,同年4月18日與華航簽約,初敘為試用副機師,每月薪資為3萬6千元。

黃男聲稱,當時為感謝教練,受訓考核後日餐敘時,敬教練1杯雞尾酒,沒多久,卻接到華航預告將在5月7日終止聘僱契約,理由是違反訓練協議書和「培訓機師初級飛行訓練國外受訓須知」中學員禁止飲酒的規定。

然而,黃男認為,當時他受訓長達1年以上才結訓,華航竟然因敬酒就被解僱,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此外,華航公司則主張,黃男自簽訂聘僱契約之日起,直至通過新進機種訓練考驗,並發布為副機師生效日止,期間皆屬「試用期間」,公司可試驗、審查黃的行為、職務適格性和能力,來判斷他是否符合擔任機師的標準。

桃園地院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對於黃男當時在敬教練1杯雞尾酒時已完成訓、考,並取得結業證書,不算是訓練期間,認為此說法解僱黃男,根本不符合社會通念且不合法。此外,法官認為,試用期行為表現不能以「訓練期間」事由來算,並指出當時華航聲稱黃男違規行為,也非全然屬實,因此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之後,華航對此判決提出再審,但高院表示,現行勞基法「無試用期間」規定,但雇主可在個案中具體衡量勞僱權益,衡量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錯誤問題,至於華航提出想佐證「可受更有利之判決」證據,經高院再審認為這不算是「新發現證物」,與再審事由不符,法官裁定華航再審之訴無理駁回。(駁漢光演習像大型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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