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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人權道德爭議過大 法務部修法禁「死囚器捐」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7月11日09:50 • 發布於 2020年07月11日09:50
法務部修法禁止死囚器捐。(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修法禁止死囚器捐。(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執行死刑規則」17年未變動,近日為了配合新版「監獄行刑法」施行,法務部擬制修正案以符合現狀,條文刪除了死囚「捐贈器官」調款,以減少人權與道德層面的爭議。草案將於13日公告完成,預定15日施行。

2011年3月4日,時任法務部長的曾勇夫簽下生死令,5名死囚伏法,其中3人生前簽下器官捐贈同意書,死後立刻被送到醫院摘取器官,引發人權團體撻伐,質疑槍決的腦死認定有很大的問題,且可能有違反死囚意願的疑慮。再者,受捐人一旦知道器官來自死囚,也有心理上面的壓力。從那時候開始,即使死囚願意捐器官,法務部也不再受理。

雖然「器官移植作業準則」已於2015年修正,禁止使用死囚器官,但「執行死刑規則」中仍有器官移植的相關規定,包括:有捐贈器官意願的死囚,應簽署同意書,經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者其中一人同意,才能捐贈;同意器捐的死囚,應朝頭部槍決;判定死亡後,移至醫院摘取器官等條文。

基於人道因素,法務部已長達9年未執行死囚器官移植,本次趁著配合修法,連帶刪除死囚器捐條款,以減少人權及道德層面的高度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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