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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三倍券設「使用期限」未違法?經濟部說明關鍵原因

華視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6月04日06:10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4日06:05 • 華視

行政院推出「振興三倍券」,讓民眾花1000元可以購買3000元的「三倍券」,年底前必須用完,否則直接失效,希望透過這個方式來刺激國內經濟,消基會認為,振興三倍券與禮券的型態非常接近,依法來說,不得設有使用期限,質疑政府帶頭違法,不過經濟部回應,振興券與禮券的法源不同,性質完全不同,沒有違法。

限年底前用完! 消基會:依法不得設使用期限

振興三倍券規定在7月15日至12月31日內使用,消基會昨表示指出,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禮券不得設有使用期限,且必須可以找零。

消基會強調,雖然這是為了振興經濟,但發給民眾的3千元中有1千元自付額,要是民眾在使用期限後,仍有餘額,應全額退費,至於多的2千元則是政府多給的,用於振興國內經濟,設定使用期限沒有問題。

與禮券相同? 經濟部:法源依據不同!

對此,經濟部表示,《消費者保護法》與「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為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權利義務,但振興券是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趨緩,快速振興國內經濟使用,其性質跟民間企業發行禮券亦不同,不適用禮券退費的規定。

經濟部強調,三倍券的法源依據,是《特別條例》授權經濟部訂定振興措施,目的就是讓民眾在這段期間內消費,超過期限後不得退費,如此民眾才會積極在這段期間消費,要是改成可以退費,恐怕就會降低民眾消費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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