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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人生勝利組」辦公室撩妹過火 賠了國營事業鐵飯碗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6月03日09:37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3日09:36
曾男任職台灣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時,因多次於言語及行為上不尊重女同事,被送公司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處分。(記者彭健禮攝)
曾男任職台灣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時,因多次於言語及行為上不尊重女同事,被送公司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處分。(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從國內首屈一指的高中、大學畢業的曾姓男子,考進台灣中油公司擔任專業研究人員,卻在辦公室撩妹過火,被送公司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記過處分;曾男面子掛不住、辭去工作,並告對方及其他作證同事捏造不實指控,害得他被懲處,已侵害他的名譽,也讓他飽受精神壓力,求償80萬元及登報道歉。不過,法官認為,被告2人是依法接受調查,並無違背善良風俗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不構成侵權行為,駁回曾男之訴。

判決指出,曾男與A女為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同事,曾男多次於言語及行為上不尊重A女,曾躺在值班室的床上,對A女說,「姐,過來躺我旁邊」或「過來跟我一起睡」;也曾翻亂A女的辦公用品,追問A女是否有男友,並說「妳可以當我第2個女朋友」。 在上公司職能訓練課時 ,曾男在教室內下課期間多次稱呼A女「寶貝、妹仔」,還數次做嘟嘴的動作等。

對於曾男的行徑,A女多採冷處理當作沒看到,或直接冷淡回絕,但終不堪其擾,於前年10月底向公司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遭曾男性騷擾;經申評會調查小組調查並召開會議,全體委員一致同意,認定曾男行為已構成職場性騷擾,且還發現另有B女也對曾男提出申訴。

曾男不服提出再評議,經申評會再評議及併案考量,認曾男無理由且無新事證。中油公司對曾男作成記大過1次,並應接受性平教育課程至少20小時之懲處。

事後,曾男離職,但認為A女及另1名同事在申評會對他做莫須有的指控,導致懲處成立,也讓他於接受調查、評議及懲處作成到離職後迄今,飽受精神痛苦折磨,嚴重侵害他的名譽權與精神健康權。

曾男對A女及另1名同事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80萬元並要求在《自由時報》等4大報的頭版下半頁及台灣中油探採研究所內網首頁電子公布欄刊登道歉啟事1天。

A女及另1名同事都指稱,於申評會調查中,都是據實以告,沒有捏造。且A女認為,曾男所提之訴,是對申評會決議結果不服,曾男若認中油公司處置不當,應以中油公司為被告。

法官指出,依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法官認為,A女及另1名同事所為並未侵害曾男名譽權、精神健康權,且係依法接受調查,並無違背善良風俗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並不構成侵權行為,曾男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2人刊登道歉啟事及給付精神慰撫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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