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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陪審/參審之議》許玉秀:逐點回應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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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0年07月08日23:24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8日23:24 • 許玉秀
許玉秀:司法院顯然是故意用模糊的語句套問人民,然後做對自己有利的解釋。(攝影:張家維)
許玉秀:司法院顯然是故意用模糊的語句套問人民,然後做對自己有利的解釋。(攝影:張家維)

司法院七月五日發布一個關於攻擊陪審併行的新聞稿,以下分成二十三點逐一審視回應。

一、司法人權無法試行,「國民法官」已融合陪審與參審優點。

為什麼當權的人講話都不怕前言不對後語?有公權力在手,愛怎麼講就怎麼講,反正再怎麼錯,多講幾遍,也會洗腦成真理?

司法院現在逼著立法院,要快速通過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為了瞞騙人民改成國民法官法,不就是通過後要試行六年之後,再評估嗎?依照這個法律,司法人權就可以試行,別的法案試行,就是司法人權無法試行?難道因為司法院的國民法官法反正不重視司法人權,沒有司法人權,自然也就沒有司法人權試行的問題?

國民法官融合陪審和參審(這一次把陪審寫在前面耶),是如假包換地把兩個制度拼湊在一起,民進黨柯建銘委員不是批評拼湊的會造成災難嗎?司法院應該先解釋這個美化成融合,其實是拼湊的制度,並不會造成災難,為什麼不會造成災難?才有資格批評另一種不是拼湊的制度。

二、民間司改會及陪審團協會等,一意要求移植英美陪審制,時舉世界已有52國採行陪審制,質疑我國何以不行陪審制。這種主張,可能忘了聽聽我國人民的聲音。民調顯示,台灣有超過七成(電話民調72.7%)的民眾同意,與法官共同討論審判案件時,會讓民眾更敢說出想法(網路民調則超過八成,80.5%)。也有超過七成的民眾表示,與法官共同討論,會對案情更加瞭解而做出判斷(網路民調 71.5%)。

根據司法院2012年10月15日公布,委託TBVS民意調查中心所做的調查報告,73%的民眾贊成「人民觀審制度」,15.3% 不贊成;八成民眾認為人民觀審制度有助於提升對司法的信任(29.6% 非常有幫助,50.4%還算有幫助)56.3%的民眾有意願擔任觀審員,33.5%不願意;74.4%贊成「人民觀審制度」應儘快完成立法並實施;79.3%的民眾認為,如果法官不參與判決,完全由一般人民決定,會讓審判更容易錯判錯。

針對參與過模擬觀審法庭的群眾,102年3月5日司法院統計處所做的民意調查報告顯示,九成一以上受訪者對「人民觀審制度」表示贊成,其中強烈表示非常贊成的民眾超過半數;僅8.7%表示不贊成;九成以上受訪者認同「人民觀審制度」有助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程度(50.0%「非常有幫助」、41.0%「還算有幫助」); 八成八以上受訪者表示願意擔任「觀審員」,其中超過五成二民眾強烈表示非常願意;僅1.5%表示非常不願意。九成三以上受訪者贊成「人民觀審制度應該儘快立法並實施」,其中超過六成四民眾強烈表示非常贊成;有八成八受訪者認為「被告是否有罪完全由人民決定,法官不能參與,更容易錯判」。

這兩個民意調查對觀審制的贊成度,遠高於今天司法院的參審制,在賴浩敏司法院長任內完成。當時民進黨主張的陪審制也同樣完全被司法院抵制,所以陪審制的民調也偏低。而面對當時司法院的民意調查,民進黨無動於衷。

請問司法院所提出來的民意調查,能證明甚麼?真相不堪調查的民意調查嗎?

三、我們有高達八成到九成的民眾,希望審判案件,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決定。這個資料曾經被張靜律師批評為下作。為甚麼?因為陪審和參審當然都是人民和法官共同決定,只是如何共同的問題,如果只憑「審判案件,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決定。」這幾個字,陪審制沒有被排除。司法院顯然是故意用模糊的語句套問人民,然後做對自己有利的解釋。這種打迷糊仗的戲碼,總統府在七月四日回應台派聯盟的聲明當中已經玩過,莫非那是司法院捉刀?

四、納入法律人及非法律人各界的聲音,經過縝密的討論、演練,反映了人民的期待,也呼應人權的要求,我們已經往前邁進,依據國情,打造出融合傳統陪審制(計53個條文)與參審制優點、屬於本地人民的:國民法官制度。

司法院完全不尊重民意的反應,所謂納入各界的聲音,獨獨排除主張陪審的聲音。包括贊成陪審制的一般人民和法官的意見,完全不予理會。

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贊成採陪審制的法官有45%,就算在司法院和民進黨已經堅持僅考慮參審制的最近,今周刊的民意調查,仍然有30%的法官贊成採陪審制。許宗力院長完全不理會另一種民意,獨斷獨行,如今民進黨也是一樣。聲稱經過縝密討論,納入法律人和非法律人的聲音,完全是謊言。

請具體說清楚甚麼是陪審制的優點?甚麼是參審制的優點?

五、國民法官法案與我國訴訟制度接軌,規範完整,實務可行。

這些都是空話,沒有證據。司法院到現在任何聲明都不附證據。不知道怎麼接軌。如果已經規範完整,為什麼得等到2023年才能實施,到時候蔡總統快要卸任了,民進黨還不知道一年後能不能繼續執政。如果失敗,誰必須收拾爛攤子呢?

而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證據法則,正好有著非常嚴重,有害司法人權的問題,和現行制度接軌的意思,就是不改革。最重要的部分不改革,能和落後的制度接軌的制度,自然就也是同樣落後的制度。所以司法院的版本就是假改革。

六、而移植自英美的陪審制,與現行法制難以融合,高喊併行,強行移植陪審,卻不致力各項法制及配套周整,落差過大,將使人民參與審判遙遙無期。

為什麼陪審制難以融合,請司法院提出證據,不可以空言批評。甚麼叫做強行移植?司法院的參審版本納入陪審制的優點,是不是也部分強行移植陪審制?致力於各項法制及配套周整,是國家的責任,是司法院的責任,司法院不負責進行周整配套,反而以自己應該負的責任,責備人民。當權者未免欺負人民太甚!

七、兩制無法併行 因為陪審窒礙難行。

司法院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陪審制窒礙難行,唯一的理由是司法院阻擋陪審制,讓陪審制窒礙難行。如果在司法院高層一意孤行、內部改革聲音完全被壓制的情況下,還有30%的法官願意配合陪審制的施行、參與陪審制的試行,請問這些法官都不懂甚麼叫做窒礙難行嗎?只有司法院長、秘書長和刑事廳廳長才懂甚麼是窒礙難行嗎?

八、我們無法任何制度都拿來試行一下,因為這是關乎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的刑事司法案件。

那麼為什麼參審制可以試一下,而陪審制不可以試一下?如果真的關心人民生命、自由、財產,就不該孤注一擲,而應該分散風險,讓先進比較保障人權的陪審制,有機會參與保障人權的嘗試,兩制併行的主張並不是看不懂參審制的缺點,因為基於對陪審制的自信,認為在一併實施的評比壓力之下,人權會在法庭程序的改善和競爭當中獲利,不需要擔憂。

九、民間司改會、陪審團協會等,力主陪審參審兩制併行,然而,重大刑事案件豈能僅因「各種方案都要試行一下、給陪審一個機會」這種理由,陷人權於危機。

請問陷人權於甚麼危機?為什麼參審制試行,不會陷人權於危機?正是因為在現行制度之下,被告人權經常受到不容忽視的戕害,才需要改革裁判制度。任何一種制度都是要搶救人權,才會被考慮。陪審制在先進國家,因為採取當事人進行制度,在法庭上被告受到比較周詳的保護,而和檢察官處於比較平等的地位,是所有裁判制度中,保障被告人權最完備的制度,卻被司法院認為會陷人權於危機。司法院真不怕貽笑國際。

十、更何況,國民法官已融合兩制優點,可以說是陪審的進化版;而以上兩會主張的英美陪審制,移植不完全,英美該有的配套制度都缺乏,法制尚互相排斥,如何僅因堅持,就拿人民的案件來試試看?

司法院的國民參審法草案,也還需要整備配套制度,否則怎麼需要等到2023年才上路。自己的草案都沒有完整配套,憑甚麼批評陪審制沒有配套法制?司法院一直抵制陪審制,不願意在和民間團體面對面的任何機會中,討論配套制度,所謂法制互相排斥,都是憑空幻想的託辭。請司法院具體拿出證據。做為法官不拿出證據、信口開河,已經被批評兩個月了,積習不改,難怪司法信賴度始終不能提升。再好的法官,都會被司法院顢頇的司法行政拖累。

十一、以上兩會主張的兩制併行制,先曰「賦予被告自由選擇適用」,待發現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前數日急忙改為「依罪名劃分適用何種制度」之主張,匆忙改來改去之間,更加窒礙難行。

賦予被告選擇權並沒有違憲的問題。司法院要參審制唯我獨尊,不成理由的理由之一,是如果讓被告選擇適用陪審制或參審制,因為陪審制和參審制的法官表決方式不同,可能造成同樣的犯罪事實,有的被告經過三分之二決就被宣判有罪,有的被告需要所有法官一致決,才能宣判有罪,不符合平等原則。如果這一個說法成立,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簡易程序的規定,製造了不同被告之間多少的不平等?而在陪審制實施超過兩百年的美國,同樣允許被告選擇是否適用陪審制審理他的案子,怎麼就沒有平等原則的問題?

司法院林輝煌祕書長還說,如果殺人共犯分別用兩個制度審理,會違反平等原則。請問民進黨為什麼會笨到不規定共犯必須適用同一套制度審理?這都是必須願意實施兩制的前提下,互相坐下來協調的事項,司法院不肯和民意商量,提出蓄意杯葛民意的主張,意思是如果民進黨通過兩制併行,司法院也要頑強抵抗不配合嗎?這種與民為敵,視人民如寇讎的心態,人民會相信這樣的司法院是保障人權的司法院嗎?

司法院的違反平等原則說,根本就是個假議題!

司法院因為害怕人民不選擇參審制,沒有案例可以實驗,民團才提出「依案件類型劃分適用何種制度」的建議,讓司法院的參審制不會因為在制度的比較上居於劣勢,而拒絕陪審制。民團替司法院解套,司法院以此訕笑民團主張,得了便宜還賣乖,非常不厚道,完全沒有一個國家憲法機關應有的氣度。

十二、仔細觀察其劃分為陪審制之罪名,遍及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刑度有重有輕,甚而同一罪名之既遂罪與未遂罪,還有分別適用兩制的情形。

輕重罪都實驗,才是周全的實驗,其餘的批評完全一派胡言。仔細舉出證據,不要搞烏賊戰術。民團所提的草案,都願意接受批評,並修改到沒有爭議的程度,司法院在立法院協商時,應該提出來檢討而不做,背後提出這種質疑,不能構成反對兩制併行的正當理由。如果依照司法院的邏輯,到現在為止,花了三年的時間,耗費國家多少公帑才提出的草案,在立法院已經被修改過多少條文了?司法院是否早就應該撤回法案?還好意思要強行通過嗎?

十三、劃分標準不明,缺乏實證及學理依據其選擇標準不明,也缺乏實證及學理依據,可見只是憑臆測或喜好劃分,並無正當性。

沒有提出理論依據的,才是司法院的參審制。司法院以十年有期徒刑作為參審的試審案件,才真的沒有提出任何理論依據,只是因為一年估計有六百件,這是甚麼理論依據?

相反地,民團對案件類型的選擇,在公布記者會讓記者都聽得十分明白而認同,柯建銘委員在協商過程,還稱讚案例類型挑選極佳。民團規劃的理由說得比司法院完整充分,例如:

人民不信賴法官的裁判,在台灣經常發生在重大的殺人案件、公務員的貪瀆案件、公職人員選舉的訴訟案件、人民和國家維持秩序的武力發生衝突的妨害公務案件、和妨害公務經常連結在一起的違反集會遊行法的案件,早年則是內亂外患罪的案件。這些都是台灣人民實實在在的經驗,都有官方文件和媒體報導以為佐證。

重大殺人案件,被告蒙冤遭判死刑,耗費龐大社會資源終於平反的,已經有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等案,已被發覺還在救援路上的有邱和順、王信福案,也十分可疑的有沈鴻霖和連國文案。這些冤案呈現法院認事用法上的荒謬乖離,直指法官專業品質不能讓人信賴。許多救援案件的研究著作及法院再審翻案都可以查考。

關於公務員貪瀆犯罪,法定職權說和實質影響力說,除了法律專業社群普遍遭受專業質疑之外,政治力介入的陰影更是始終盤繞在法官的頭頂上。除此之外的收賄、圖利罪的裁判,不是被認為有官官相護的嫌疑,就是被懷疑有政治干預的情形。至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訴訟案件,從檢察官起訴與否,到法官論罪定刑,在民間的訴訟實務上面,更經常有向左走或向右走不可捉摸的經驗。這是社會普遍知悉的事實,實務和學術上也有不少討論。

太陽花的抗爭事件,到現在對人民在憲法上有無抵抗權,法院還是有分歧的判決。已經解嚴三十多年了,對於集會遊行、民眾抗議公權力緊密連結的妨害公務罪,法官更是還處在是否有不同政治意識形態的漩渦裡,這些都不是媒體上陌生的事件。

解嚴之後,幾乎不再出現的內亂外患罪,被民進黨放進行動綱領裡面,做為倡議陪審制的理由,為的是甚麼?正是避免司法成為執政者的鬥爭工具。去年底通過的反滲透法,為什麼在野黨聲嘶力竭地反對?也是基於同樣的擔憂。司法院現在又不敢提出來的德國參審制,就是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由人民參與審判的法庭審理。

以上都是法院實務上出現而喧騰報端的案件,司法院提出參審制沒有提出任何實證資料為憑,倒是要求民間機構提出實證資料,真是律己特寬,責人特嚴。有責任提出實證資料的是司法院,不是民間團體。

十四、同一個案件,如何切分辦理?實務操作難行。

例如,檢察官起訴被告一個殺人既遂罪及一個殺人未遂罪,承前所述之劃分結果,殺人既遂罪應適用陪審制(其草案第5條之1),殺人未遂罪則應適用參審制(其草案第5條)。但法院不可能同時運作陪審制及參審制,該被告也無法同時接受陪審制與參審制法庭之審判。

司法院在協商時全程不發一語,現在才提這麼幼稚的問題。對於同一個被告,如果同時可以起訴既遂和未遂,在數罪毫無問題,併罰定刑時,就是刑法第五十三條的適用問題。在想像競合,是一罪,用牽連管轄的原理,當然是由陪審法庭審理。這個應該是法官寫的吧?可以這樣無知嗎?

十五、一審二審混淆,實務操作搖擺不定,紊亂審級程序。

又如,內亂、外患罪原來屬於二審高等法院管轄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4條),主張兩制併行者將內亂、外患罪劃為適用陪審制(其草案第5條之1),變成一審案件,且無任何配套;又同時規定有特殊事由時,可以裁定不行陪審制而回歸由二審法官審判(其草案第6條),到底一審還是二審,搖擺不定。

這麼簡單的問題,還需要解釋,很令人對法官的程度難過。而如果在協商時有提出來,老早解答完畢,司法院故意不發一語,事後才裝傻提問攻擊,這樣不怕表現狡詐的公權力,難怪人民不信任他們。

屬於高等法院一審的案件,陪審制既然規定了,就不再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也可以用兩個審終結,因為反正就是遴選陪審員來審理,一二審法官也可以由高院和最高法院法官中抽籤擔任。只要肯接受陪審制,立刻就可以規劃完成。司法院堅拒陪審制,不讓陪審制一起適用,然後批評陪審制沒有規劃,這樣蠻橫的言行,豈是法官應該有的表現?所謂有特殊事由時,可以裁定不行陪審制而回歸現行高院法官審判,當然就是現行制度的一審,在高院。這就是配套。司法院不是真笨就是故意裝傻,欺負人民。

十六、倘若,同一被告被起訴的數個內亂罪或外患罪,恐發生部分罪名裁定回歸由二審法官審理,部分罪名在地院一審依陪審制審理的奇特情形,紊亂事物管轄及審級救濟的程序。

基於誤解的假設根本不會發生。如果司法院答應讓陪審一併試行,根本不是問題。司法院顯然故意用非常幼稚的問題,欺騙不明究裡的人民。

十七、從以上可知,以單一被告為例,即有上述問題,遑論實務常見多數被告、多數罪名之情形,應如何分別適用陪審制及參審制,可預料將更加複雜、窒礙難行。這些,都是以上兩會主張陪審制時所無法解決的事項。

根據上面的回答,已經知這是完全錯誤的結論,司法院不好好和民團溝通,浪費人民的納稅錢寫這些惡劣的攻擊文字,誤導人民的判斷,就是導致人民憤怒、怨恨司法的原因。

十八、兩制併行中,採陪審的判決書,仍然無法讓被告及公眾瞭解被告之定罪理由只要陪審僅規定審判長要交付評決書(提出「被告有沒有殺人犯意」、「被告有罪無罪」等問題),並請陪審團討論、回答問題(「有」或「沒有」、「是」或「不是」),就作為判決書的主體(該動議第80條之4)。

正如俄羅斯總統普丁所說,陪審的判決如果有問題,是檢察官和偵查員的訓練出問題。只要整個審理程序是徹底遵循正當法律程序進行,調查證據和辯論證據清清楚楚,所有的人包括被告,都會知道判決理由是甚麼。司法院一再強調要有判決才知道,是因為現行制度的審理程序,沒有充分實踐直接審理,都還非常倚靠筆錄,以至於程序結束,所有人都還糊里糊塗,包括法官在內,過度倚靠回去寫判決時重新翻閱卷證,言詞審理形同虛設所致,這樣的程序沒有效率,才是真正的浪費。也因此才需要改革裁判制度。

司法院不願意換個腦袋理解陪審制,還在用過去的腦袋思考,當然想不通。就像鄭文龍律師說的,問電動車的油缸多大,油缸不大不要買,非常可笑。電動車需要充電,不需要油缸。司法院拿開柴油車的經驗,說開電動車窒礙難行,就是在鬧笑話。既然要買電動車,就要學開電動車,不要固執於要加油。而只要會開車,換了電動車比不會開車的人,容易上手。法官既然有開庭經驗,開陪審制的庭,很快就可以上手,沒有甚麼不能接軌的問題。洪英花法官指揮的陪審庭,許多人都看過,本人也在現場經歷過,洪法官指揮法庭程序非常熟練,毫無窒礙。

十九、由此更足顯示陪審制度的判決,並無任何關於「依據何項證據」、「如何取捨」以達成結論的推論過程,實際上等同判決不附理由,無法對被告及公眾交代。

再重複一遍,請司法院不要用開柴油車的經驗質疑電動車怎麼開。

二十、沒有解決Hung Jury(無效審判)所引起耗費司法資源的問題。

兩制併行主張者,宣稱已解決陪審制有Hung Jury(無效審判)問題的條文。但觀其條文,仍然保留9人或12人一致決(動議第3條第2款、第80條之2第4項),要求民眾討論3天(其草案第80條之5),最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決定時,陪審團之審判即無效,結果是民眾解散回家、案件沒有達成結論。

Hung Jury的制度,來自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甚麼叫做無合理懷疑,就是只要有一個人沒有有罪的確信,就不可以判有罪。對於改革我國法院向來被詬病的有罪推定現象,是一個有效的方法。

二十一、這不是Hung Jury,什麼才是Hung Jury?剛好坐實勞民傷財、白忙一場的說法。

寧縱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是有史以來,人類恤刑的信仰,只有獨裁體制,才會倒著走。為了不冤枉任何一個同胞,沒有甚麼勞民傷財、白忙一場可言。我國現有制度,不斷發回更審的耗費,誰去算過?向司法院要資料,司法院說沒有資料。案件在二、三審法院之間來來回回根本是常態,律師費的花費不會比較少。法院的案件負荷,有比較不勞民傷財嗎?相反地,在陪審制,這些都會受到控制,沒有不斷上訴、案件終結不了的情形。司法院從不反省自己的制度多麼笨重、已經都崩潰了,還以自己的無知取笑有現代管理概念的陪審制,實在令人為自己國家司法機關的顢頇感到羞愧。

至於Hung Jury 所造成的陪審團審判無效,雖然是會讓陪審員解散回家,卻不是案件就因此沒有結論而結束了,接下來就要看檢察官如何了結了。檢察官可以選擇再行起訴,但絕不能不先再去搜集並提出新的證據,也就是檢察官必須盡他的舉證責任,到讓新的陪審團能達到無庸置疑而能為一致決的程度,如果檢察官無法再提出新的證據,他就只能放棄再行起訴,案件到這時就等於無罪的結論。要不要繼續浪費國家資源,取決於檢察官。

陪審制Hung Jury 的制度設計,要求檢察官必須盡舉證責任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需要嚴格遵守證據裁判主義,是檢察官不喜歡的,是習慣採有罪推定的職業法官不喜歡的,卻是人民喜歡的。司法改革,不就是要改成人民喜歡的制度嗎?

二十二、也還是沒有解決Hung Jury(無效審判)所引起被告羈押期間如何計算的問題。

兩制併行主張者又宣稱陪審制已經妥適處理Hung Jury後被告羈押期間的問題。但看其條文,如果檢察官30日內重新聲請選任陪審團(即繼續追訴),被告的羈押期限要重新計算(其草案第80條之5),明顯將陪審團「無法一致決」的風險,轉嫁給被告負擔,大開人權倒車。

在現行職業法官制,即使判被告無罪,職業法官都可繼續押人,等著檢察官上訴,照樣可以裁定將被告羈押(如最近的襲警案),將來的參審制,也一定會有類似狀況,請司法院先承認這是開人權倒車,再來批評。

陪審制的Hung Jury 真的發生時,原來的在押被告,法院也可以以無羈押必要為由將被告交保或無保釋放,誰說一定要繼續押著,如要繼續押人,這是職業法官的問題,不是Hung Jury 的問題,只是因台灣有刑事妥適審判法在第一審有14個月羈押期間的最高限制規定,在不得已之下才產生陪審法草案不得不規定一審羈押期限重新計算。這個規定本來就是要和司法院協商的,但司法院故意在協商時不發一語,完全不看民團的版本,現在卻來找碴。司法院如果願意承認這是開人權倒車,民團非常樂意刪除此規定,到了14個月的第二天,讓法官就放人。

其實在2019年4、5月間民團與司法院的協商中,民團是主張到期該放人就放人,是司法院說他們不能接受,才勉為其難幫司法院設計出如今的條文版本,堂堂司法院連七次協商都可以完全否認,看起來出爾反爾也只是小菜一碟。

二十三、反之,如檢察官30日內未聲請,兩制併行主張者提出來的解決方式竟然是釋放被告,直接將「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決」取代羈押審查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假設個案是故意殺害他人之全國矚目案件,在陪審團無效審判Hung Jury造成有罪或無罪不明時,直接釋放在押被告,被害人及其家屬情何以堪?社會觀感能否接受?可見從正反兩方面來看,兩制併行都沒有解決問題。

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決,檢察官又放棄重新起訴,被告就是無罪,釋放被告理所當然,甚麼叫做被害人及其家屬情何以堪?這和釋放所有被判無罪定讞的被告,是完全一樣的道理。現行制度之下,合議庭二分之一決無罪定讞,也是必須釋放被告,那麼只要被告被判無罪,都要哀號嗎?

所謂「假設個案是故意殺害他人之全國矚目案件,在陪審團無效審判Hung Jury造成有罪或無罪不明時」真是不知所云。陪審團無效審判Hung Jury,檢察官找不到新證據起訴,就是找不證據判被告有罪,怎麼可能會有被告故意殺人這樣的假設出現?被告有罪或無罪,取決於被告是否能被有效的證據證明有罪,不能證明有罪就是無罪,就是因為不能排除對證據的合理懷疑,才有Hung Jury,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受過基本法律訓練的人,不應該寫出這段連非法律人的常識都不能接受的話。

之所以設計成檢察官必須在一個月內重新起訴,是遷就司法院曾經提過,職業法官在社會壓力下不敢放人,但總不能讓檢察官無限制的起訴權,讓被告的案件無限期懸而未決,那就真的侵害被告的人權。所以要求檢察官要在一個月內起訴,這是合理的要求。至於如果被告不在押的情形,檢察官自然可以擁有比較長的起訴期限,設計為一年。

※作者為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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