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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韓國瑜要求法院暫停罷免! 法界傻眼:看不出要停什麼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4月08日15:51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8日15:51
高雄市選委會7日決定受理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韓國瑜8日隨即委請律師北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暫停罷免,但訴訟標的卻是中選會的信函,而非一個決定或處分,法界認為獲勝機率不高。(資料照)
高雄市選委會7日決定受理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韓國瑜8日隨即委請律師北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暫停罷免,但訴訟標的卻是中選會的信函,而非一個決定或處分,法界認為獲勝機率不高。(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長韓國瑜8日委託律師葉慶元與王淺秋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停止執行民團「Wecare高雄」提出的罷免案,創下擬被罷免人的反制先例,律師洪偉勝分析,本案訴訟標的是中選會通知提案人領取罷免名冊的信函,不是行政訴訟法規定可停止執行的對象,看不出要停什麼,獲准機率「微乎其微」!

洪偉勝指出,行政訴訟法規定,可停止執行的對象須為處分或決定,但依照韓國瑜所提的書狀來看,他要停止的對象非以上兩者,而只是一封中選會通知陳姓提案罷免人領取罷韓聯署人名冊格式的信函,且名冊格式也已被領走,沒有法律效果,看不出有何可被停止執行,聲請案不符合法定要件。

洪偉勝認為,高雄市選委會7日決定受理罷韓案,按理說韓國瑜應以此為標的聲請停止執行,而非中選會的函令,但事實卻非如此,背後代表的意義恐是韓國瑜不想正面對決高雄選委會,而是想把中選會拉進訴訟中,等到之後中選會正式公告罷韓案後,再提出另一個停止執行處分的訴訟,拉長戰線。

他表示,中選會的認定很明確,就是被罷免人就任一年後才能提出罷免,並非這一年內不能徵求罷免書,且連署人數是由高雄選委會查對,不是中選會,韓國瑜卻把矛頭指向中選會做為救濟對象,從法律層面來說成功率「微乎其微」,整個程序也「很奇怪」!

但他分析,韓國瑜選擇北高行興訟不是沒有理由,近來北高行對政治案件(如:黨產案)的停止執行認定相對寬鬆,或許他想要賭一把,如又遇到「異於常人」的法官,仍有機會獲勝,除此之外,應該不會影響罷韓時程。

曾任法官的律師郭力菁則說,這是史無前例的案子,難從過往經驗推測成功率,但韓國瑜若要說服合議庭,必須提出暫停罷免有其急迫性與難以回復的損害的兩個必要條件,而在合議庭裁定出爐前,行政機關的作業仍如期舉辦,不受影響。

郭力菁解釋,停止執行只是一個緩衝,不是終局結果,韓國瑜另外仍需提起實體訴訟,換言之,法官在裁定是否准許停止執行時,須迅速判斷韓國瑜會不會因為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決定,而發生急迫且無法回復的損害?至於深度的是非對錯說理,則留給實體審理。

郭力菁認為,罷韓只是一個程序,不代表韓國瑜一定會被罷免成功,故他在訴訟時應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因罷免案而遭到迫切的不利益,一旦不如韓所願,停止執行與實體訴訟均吞敗,且最後罷免案成功,他若對選務或票數有意見,則需改打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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