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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賣黑心胡椒粉海撈1億元 「台灣第一家」創辦人子女要入獄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8月22日10:42 • 發布於 2019年08月22日08:43
「台灣第一家」涉嫌將工業用碳酸鎂摻入椒鹽粉等產品中出售,總經理陳星佑確定入獄。(資料照)
「台灣第一家」涉嫌將工業用碳酸鎂摻入椒鹽粉等產品中出售,總經理陳星佑確定入獄。(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4年前被查出將砷含量超標的工業用碳酸鎂摻入胡椒粉、椒鹽粉等產品,出售給超市、雜貨店,並供旗下「台灣第一家鹽酥雞」店面使用,觸犯食安法「食品添加物有毒而加工罪」,創辦人陳廷智的第二代接班子女陳星佑(總經理)、陳鏡如(副總經理),二審各被判刑2年半、2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2人近期必須入獄。

一審新北地院將陳星佑判刑2年、陳鏡如1年,沒收1588萬元犯罪所得;高院二審今年1月分別加重改判2年半、2年,並將銷售額1億1595萬元,也視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痛斥陳星佑、陳鏡如兩人犯罪近2年,沒有悔意,今天定讞。創辦人陳廷智由於早已不管事,一、二審都判無罪,而於二審確定沒事。

判決指出,陳廷智於2001年將經營權交給子女,未實際管事,只將胡椒粉配方傳給兒子陳星佑,兒子陳星佑掌握產品生產業務,長女陳鏡如負責財務、會計。

2007年間,陳星佑得知碳酸鎂可避免胡椒粉受潮,1公斤食用碳酸鎂成本約220元、工業用碳酸鎂約46至53元,價差達3、4倍,於是向純佳公司購買允成化工生產的「允成鹽基性碳酸鎂A-102碳酸鎂」,貨品上註明「For Industrial Use Only(僅供工業使用)」,但他仍執意添加。

2014年食安法修法後,陳星佑仍以1比20比例,把工業用碳酸鎂加入胡椒粉、椒鹽粉等產品,販售給超市、雜貨店,並供給公司旗下的「台灣第一家鹽酥雞」店面使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2015年4月發動稽查,將查扣的碳酸鎂送驗,發現砷含量達「7.69ppm、7.83ppm」,超過4ppm的標準,屬有毒食品添加物,消基會指出長期食用工業用碳酸鎂恐會傷肝、腎,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起訴。

陳星佑、陳鏡如上訴三審,2人都辯稱沒有犯罪故意,陳鏡如主張她沒參與添加,不是共犯,即使有「誤摻」不符合規格的碳酸鎂,也只是觸犯行政罰,不構成刑責。

最高法院審理後今認定,二審判決已充分說明如何認定陳星佑、陳鏡如的犯行,詳述判斷理由,並重申只有「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可供人食用」的原料,才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而「工業用品」並非「可供人食用」,陳星佑2人既然是食品業者,對於食品添加物的來源合法、安全,負有查證義務,2人符合法定抽象危險犯的構成要件,自然應負起刑責。

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符合最高院向來的法律見解,未悖離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因此駁回上訴確定。

台灣第一家」涉嫌將工業用碳酸鎂摻入椒鹽粉等產品中出售,副總陳鏡如確定入獄。(資料照)
台灣第一家」涉嫌將工業用碳酸鎂摻入椒鹽粉等產品中出售,副總陳鏡如確定入獄。(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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