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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受傷停身障車位有理?裁決處:沒「這」就不行

好房網

更新於 2020年05月18日07:09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5日02:50 • 記者王惠琳/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台北報導

 

日前一名男子因車禍腳受傷,騎車外出把機車停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結果被員警拍照取締,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調查,該機車不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因此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判決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規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是提供「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使用,因此須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才能停放;汽車(包含機車) 違規停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依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罰鍰,新北市今年1至3月計取締3498件違規。

 

裁決處表示,為保障「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應有的停車權益,汽車必須持有專用識別證,而機車必須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才能停放,提醒民眾勿貪圖一時方便,排擠到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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