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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涉受賄 海事局前副局長黃錦輝改判罪成 囚1年6個月

on.cc 東網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 on.cc 東網
澳門中級法院今日改判3名被告有罪。
澳門中級法院今日改判3名被告有罪。

澳門海事及水務局早年有高官涉貪案,其中海事局副局長黃錦輝與2名前主管,於2021年獲澳門初級法院判處受賄罪名不成立,澳門檢察院不服判決上訴。當地中級法院今日(23日)審議後裁定,澳門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黃錦輝改判罪成,判囚1年6個月;2名脫罪前主管亦分別被改判1年6個月及2年徒刑。至於另外2名早前被裁定有罪的被告,其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判。

案情顯示,時任澳門海事局副局長黃錦輝等5名被告,涉嫌於2014年及2015年就路環發電廠溫排水水道及附近航道保養疏濬服務,收取禮品並包庇疏濬公司非法傾倒淤泥。5人當中,包括黃錦輝在內的3人於2021年獲澳門初級法院判處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不成立,餘下2名被告各被判處2年6個月實際徒刑。

澳門中級法院指,雖然原審法院沒有證實黃錦輝等3人收取利益的事實,但已證事實顯示,黃錦輝在知悉的情況下沒有就獲判給公司的過錯所造成的工程瑕疵追究違約責任,亦無指示下級部門在日後的工程招標時考慮相關情況,致獲判給公司不但未受任何處罰,反而獲得續後工程的直接判給。黃錦輝的行為使獲判給公司獲得不正當利益,而這不正當利益的獲取是利益輸送行為的回報結果,兩者之間存在適當因果關係,故中級法院裁定澳門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改判黃錦輝等3人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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