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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盜竊罪成囚8個月 女警長上訴後獲撤銷定罪

on.cc 東網

更新於 06月18日07:18 • 發布於 06月18日07:18 • on.cc 東網
上訴人(啡色衫)獲撤銷定罪,刑罰擱置。
上訴人(啡色衫)獲撤銷定罪,刑罰擱置。

曾任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的女警長,被指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取電腦記憶棒及總值2,400港元的書店書券,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盜竊罪全部罪成,判囚8個月。女警長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今(18日)頒判詞,裁定警長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任警長的49歲上訴人陳惠嫻,現正停薪留職。她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閱讀室內,偷竊兩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記憶棒,以及8張50元商務印書館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吳詠璇的財產;上訴人及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會所的電腦室內,偷竊屬於男子羅逸俊的20張100元商務印書館書券。原審裁判官陳炳宙指,上訴人取走書券時表現謹慎,精神並無異常,斥上訴人作為警察,是學生的榜樣,其行為有辱警隊,判上訴人罪成,入獄8個月。

高院去年12月開庭,法官今日頒判詞指,原審裁判官不應先評估上訴人的證供,在作出了拒絕上訴人的證供的判決後,才繼而評估控方各證人的證供,此舉給人是顛倒舉證責任的觀感,令人有先入為主之感,對上訴人不公平。法官亦認為,不能完全排除上訴人只是在案發當日在會長的要求下,才協助他將一些書券派給小朋友。至於上訴人拿走那些USB記憶棒,法庭也不排除她只是認為那些是一些可拿走的紀念品。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不曾充分考慮分析上述證供,定罪不安穩,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案件編號:HCMA3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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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9

  • nobody
    只要係狗一定係冇罪
    06月18日09:16
  • 反正係警賊就一定唔會有事
    06月18日09:27
  • 藍戰士
    呢d畜牲都聽唔入耳既解釋 係你堆人渣藍畜先交流到 🤣🤣🤣🤣🤣
    06月18日09:26
  • *極度* _煉獄_ ```再臨```
    幾時都話 做狗好過做人。
    06月18日09:31
  • Collar Go !
    早就講!警察無罪係定律😎
    06月18日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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