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協暨奧委會日前向屬會公布機構管治檢討結果,並公布《機構管治守則》,各總會將有兩年時間落實有關守則,當中守則建議體育總會訂定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例如參考國際奧委會原則,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12年或16年,年齡不超過70歲或75歲。港協暨奧委會副會長霍啟剛今日(23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守則列出國際奧委會最長任期作為參考,但每個體育總會都有獨特性,設定硬性年期未必對該體育項目最好,保留一定彈性有其重要性,體育總會亦要向政府、港協及社會問責。
霍稱,檢討結果及守則涵蓋董事會管治、選拔運動員、會籍管理等6項範疇,涉及243項檢討,近六成檢討項目獲得「全面執行」或「部分執行」,體育總會對檢討結果和守則的反應大致正面,社會普遍「收貨」。在選拔運動員方面,霍表示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冀體育總會寫清楚選拔準則,最大原則是運動員的成績和潛能不可以被埋沒,不能因制度等因素阻礙運動員發展。運動員選拔設有上訴機制,由獨立人士處理,亦要訂立處理上訴的時間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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