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住屋嚴重短缺,逾20萬基層屈居環境惡劣的劏房,生活苦不堪言。政府去年委任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跟進劏房規管,展開爲期18個月的研究,小組於今年3月31日提交最終研究報告。政府於今(6日)公布落實「劏房」租務管制相關法例修訂工作,將接納工作小組建議,包括規管劏房加幅以15%「封頂」,同時會設立「2+2」的優先續租權,原有租客可優先續租,同時伸延管制至各類型劏房,包括天台屋及工廈等的劏房等。
當局計劃向違規者加設罰則,罰款由1萬港元至2.5萬港元不等。草案將於本周五刊憲,並於本月14日開始首讀,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於憲報刊登當日起計3個月後實施,料最快今年年底可落實草案。
租約重點包括將受規管租賃的租期固定為2年,租期內不得上調租金,但業主與租客可協定下調租金。另外,租客有權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後,於租期首12個月後終止租約。租期固定為2年,租客有權續租一次,故有為期4年的租住權保障。業主須於簽立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受規管租賃的資料,並承擔租約及其複本的印花稅。
為起阻嚇作用,當局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加設新罪行,若「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繳付租金、按金、水費、電費、煤氣費及通訊服務收費以外的款項去,將罰款1萬港元,若二次定罪則罰款2.5萬港元。若業主收取租客有關公用設施如水費、電費等款項高於有關繳費單款額,亦會被罰款。
運輸及房屋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表示,香港實施租管有一定難度。根據外國經驗,實施租管往往會產生不乎原意的後果,如業主或會採取措施率先加租或趕走租客。他表示亦擔心部分劏房租戶會被迫中止租約,為此,如業主獲得法庭許可的收樓令,需要通知受影響住戶3天通知期,而業主亦不可於60日內「收樓」,讓租客可有60日的暫緩執行期保障。陳嘉信又補充指,在香港口頭協議亦為有效協議,如租客與業主沒有書面形式的租約,不用擔心不受法例保障,因以後法庭仍會以條例作準作出判決。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指,執法問題會交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會就此調派適當人手。對於新規定未有設立起始租金,他表示日後可作市場研究,他認為起始租金「唔係唔可以做」,而是需要方法。談及是次草案規管包括違規的僭建天台屋等,陳帆表示差餉署並不會主動提交資料予其他部門,但重申不等於政府合法化此類型劏房。
就如何介定劏房,陳帆則指會用建築圖則及大廈公契為準來界定劏房,已參考社會意見,已盡量包括更多類型的劏房。至於租金加幅雖然有「封頂」,但租金向下調則是「沒有底」,但政府有盡力平衡在保障劏房租戶權益時,亦不可過分地剝奪私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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