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歷時約18個月的理大外圍暴動案,最後一宗判刑案件,8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暫委法官黃雅茵於區域法院判處8人監禁4年2個月至4年半。17宗審訊合共213名被告人中,有200人暴動罪罪名成立,當中11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另有189名被告人被判29至64個月監禁;其餘有6人罪名不成立,以及7人潛逃。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潘崇禮表示,判刑反映這宗案件的嚴重性和暴力程度,又引述過去案件的審訊判詞中,本案暴動規模,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又形容示威者有如一支熟練的軍隊,進退攻守有組織,溝通、排陣純熟,是先有預謀,亦有一定程度計劃。警方表示,法庭形容本案發生後的現場環境滿目瘡痍,就著本案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以及嚴重程度,判刑時指出,為保障公眾利益、執法人員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秩序,必須就暴動罪判處阻嚇性刑罰,對犯案的支持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的事件再次發生,否則社會需要付上沉痛代價。
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黃奕隆表示,17宗審訊歷時18個月,過程非常漫長,案件亦是史無前例,涉及被捕人數、規模和案件複雜程度,對警方是一個很大挑戰,強調在整個審訊期間,警方傳召500多人次證人,呈交超過5000件證物。警方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及遊行自由,但在進行這些活動期間,市民必須要遵守香港法例,警方絕對不會容忍任何破壞社會安寧和違法的行為。
2019年11月18日或約於當日,警方封鎖理大後,過千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聚集,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警方之後展開行動拘捕213人,並分17宗案起訴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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