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業主由於沒有向油麻地新填地街一幢樓齡57年的綜合用途樓宇(即商住兩用)的3個單位,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分別於上月11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5,460港元。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8)條規定,曾要求有關業主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於其單位入口安裝防火門。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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