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林國際合作有限公司及其2名分別為董事及經理的負責人員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公司及其兩名負責人員今日(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9.25萬元。
該公司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4名僱員,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涉及款額合共約64.5萬千元。部分上述的違例情況是在該兩名負責人員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他們亦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又指,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訊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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