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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艙旅館牌照足夠 消息指不納劏房規管範圍

on.cc 東網

更新於 05月26日06:11 • 發布於 05月26日06:11 • on.cc 東網
消息指,港府考慮不把「太空艙」納入劏房規管範圍。
消息指,港府考慮不把「太空艙」納入劏房規管範圍。

住屋問題令劏房、床位甚至「太空艙」盛行,施政報告去年底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為「劏房」的居住環境設定最低標準,及針對不合最低標準的「劏房」提出取締方法等,並預計今年8月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不過,今日(26日)有消息指,工作組多月來約見不同政團、與不同持份者進行溝通,當中港府認為「太空艙」屬旅館短暫居住用途,須領牌受《床位寓所條例》及《旅館業條例》的規管已足夠,因此考慮不把「太空艙」納入劏房規管範圍。

有傳媒向房屋局查詢工作組會否研究規管太空艙,以及會否因該類處所面積太細而需全面取締。房屋局回應指,實施分間單位租管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對分間單位定義較寬闊,界定為組成建築物單位一部分的處所,因而涵蓋包括房間、板間房、天台屋、平台屋、閣樓、床位、太空艙等。而截至5月中,約614份租賃通知書屬板間房、天台屋、平台屋、閣樓、床位及太空艙,但太空艙數目無再細分。

房屋局又稱,因應現行法例(包括《床位寓所條例》)就各類居住用途處所的規管,工作組會小心訂定劏房規管範圍和考慮是否與現行法例相容。

另外,民政事務總署回應查詢稱,如太空艙經營模式符合床位寓所和旅館定義,須領相關牌照;由於兩項法例均為確保處所符合樓宇及消防安全標準,因此已獲發床位寓所牌照的處所,不重複受旅館業條例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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