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一名 19 歲、就讀中六男生,與同校 13 歲中一女生交往期間,被指 5 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他早前承認 5 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五(10 日)在高院被判囚 9 個月。
特委法官黃佩琪指,被告過於渴望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他在關係中明顯牽制和影響事主,為了性慾而不顧事主身心受傷,加上案件非單一事件,而他沒使用安全套亦是加刑因素。
案情指,在首次進行性行為時,事主並不願意,但被告顯得生氣,最終成功說服事主,而該次性行為並沒有使用安全套。事主其後與社工提及,揭發事件。辯方早前求情指,二人為「小情侶」,真心相愛,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
官指為性慾
不顧事主身心受傷
特委法官黃佩琪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其重犯機會屬中等偏低,因過於渴望與事主發生性行為,而向事主口頭施壓並將部分責推卸於事主。而報告指被告沒戀童癖,建議他接受心理治療。而被告的求情信則向事主道歉,明白對其帶來的傷害。
法官指,兩人首次性交時,事主剛年滿 13 歲,即使起初拒絕,但因被告表示生氣,事主為討好被告,最終發生性行為。法官指,兩人相差 6 年,年齡差距不算大,被告在關係中明顯牽制和影響事主,為性慾而不顧事主身心受傷,加上本案共涉 5 項控罪,並非單一事件,而被告沒使用安全套亦是加刑因素。
法官認為案情嚴重,考慮被告案發前的良好品格等因素減刑後,就 5 罪判被告監禁 9 個月。
案情:被告說服女童發生性行為
被告張展廷(現年 23 歲、案發 19 歲,中六生)承認 5 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於 2019 年 1 月至 11 月 3 日期間,分別於大埔某單位及牛頭角下邨停車場 2 樓後樓梯間,與 13 歲女童非法性交。另外 3 項未經同意下進行肛交罪則獲存檔法庭。
案情指,被告於 2019 年與 13 歲女生 5 度發生性行為,在首次進行性行為時,事主並不願意,但被告顯得生氣,又稱「今晚一定要你個處」,最終被告成功說服事主,二人終在沒有安全套下進行性行為。同年兩人分別在被告寓所,及牛頭角下邨停車場後樓梯間進行性行為,及後結束戀愛關係。
事主於 2020 年因情緒不穩與社工聯絡,提及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沒有任何安全措施,遂揭發事件。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與事主發生性行為,當時二人為情侶,只知對方就讀中一,但她沒有透露年齡。
辯方早前求情指,二人為「小情侶」,真心相愛,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被告出於好奇及在感情驅使下犯案,二人情到濃時發生性行為。辯方又指,現今社會較開放,年輕人不懂自處,事主沒有受永久傷害,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的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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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9
Angel☆〜(ゝ。∂
BEST
知佢中一,但唔知佢幾多歲都講得出口,計都計到啦,重講大話
2023年11月10日10:53
H.K.L
讀完中六,做某個職業,先發生呢啲事,情況就會好唔同嘞。
2023年11月10日10:41
WaIHo™
咁先九個月??
2023年11月10日10:47
Jordan_Hung
9個月咁少?
難怪香港愈嚟愈多呢啲案🥱
判刑要做到阻嚇性 去減低罪案發生
2023年11月10日10:56
Tam Yee
冇戴套要加刑,都只係九個月咋,底到爛喇,呢條友要還神𠻹吖!
2023年11月10日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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