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交所明年7月起落實完善《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新規。香港證監會相信,落實有關建議將更好地使香港與國際最佳標準保持一致,保障股東利益,並進一步提升香港上市市場的質素和競爭力。
新條文修訂後,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得同時出任多於6間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並設3年過渡期;董事會亦不得有在任超過9年的獨董,將設立6年過渡期分階段實施,於2031年全面實施。
其他修訂包括董事每年須完成特定主題培訓,初任董事須在首次獲委任後18個月內完成至少24小時培訓,若初任董事具有其他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經驗,培訓時數可減至12小時。修訂亦要求定期評核董事會表現,披露董事會技能表等。董事會主席並非獨立人士的情況下,將以自願性質指定一名首席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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