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說,修訂內容是以逐個個案處理形式設計,不認同是「一刀切」,強調是希望將釋法內容全面及準確地,在本地法律中呈現出來。
當局日前提出在建議方案的實際流程中,包括首階段設申請前「甄別程序」。張國鈞說在修例諮詢過程中,有意見憂慮如果與訟方不斷更換海外律師代表,向法院多次提出容許在港執業申請,會導致案件延誤,或造成法庭資源負擔,在諮詢過程中發現到原先設計建議有制度空隙,就有責任處理。
張國鈞在一個電視節目表示,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有關與訟人仍可按制度申請專案認可,讓法庭基於公眾利益,考慮是否批准海外律師來港參與案件,曾研究主要的普通法管轄區,並無容許海外律師的認許制度,讓海外律師到當地處理案件,認為本港較其他主要普通法管轄區做得好。
他表示,國家安全涉及多個領域,因此由行政長官及行政機構認定是否涉及國安,會較法院更理想及適合。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