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星期便是農曆新年,法庭線仝人先預祝各位身體健康,出入平安!去年農曆新年前夕的《法律 101》,我們討論過過年時放煙花炮仗會否犯法,今年我們談談拜年時的活動。
打麻雀、玩啤牌、骰盅等,是香港人在拜年時的熱門娛樂活動。有人旨在聯誼耍樂打「衞生麻雀」,亦有人會小賭怡情增添刺激感。其實法律上這些算不算非法聚賭呢?
「賭博」的定義
根據《賭博條例》第 2 條,賭博 (gambling) 包括博彩、投注及收受賭注。
「博彩」 (gaming) 是指進行或參加任何博彩遊戲,以贏得金錢或其他財產,不論參與者是否有輸掉金錢或財產的風險。
其中,「博彩遊戲」(game) 的定義包括碰機會取勝,或憑機會結合技巧而取勝的博彩遊戲等。曾有案例裁定,「博彩」及「博彩遊戲」的定義應該寬闊詮釋,包含象棋。法庭不時有案件,涉及長者在公園透過下象棋賭博而被控告。
「收受賭注」 (bookmaking) 是指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招攬、收取、商議或結清賭注。案例表示,「賭注」(bet) 的一般定義,是兩人就某項在將來發生,且結果未卜的事件達成協定,而視乎該事件的結果,其中一人將從另一人贏取賭款。
「投注」 (betting) 則沒有法定定義,理應根據字面的自然一般意思解讀,即投下賭注。
賭博犯法嗎?
在香港,除了法律訂明的「例外情況」之外,賭博一般而言都是犯法的:在非法賭場,或在賭場以外的地方賭博:
首次定罪可處罰款 $10,000 及監禁 3 個月
第二次定罪可罰款 $25,000 及監禁 6 個月
第三次或隨後可罰款 $50,000 及監禁 9 個月
其中一個「例外情況」,就是符合《賭博條例》第 3(2) 條的博彩遊戲:
在「私人處所」(in private premises) 內;
「社交場合」(on a social occasion) 中進行;
而且並非「以生意或業務形式」籌辦或經營;及
非為任何人的私有收益 (不計以博彩者身分贏得的) 而籌辦或經營
「私人處所」在《賭博條例》下的定義,指公眾人士只可在獲得處所的擁有人、租客或佔用人許可,才可進入的處所,不論進入該處是否須繳費。
至於「社交場合」的定義,根據案例,法庭會以客觀標準,考慮有關聚會所有相關情況。其中重要因素是聚會的特質。例如,若出席人士明顯是刻意為參與「私人賭局」而來,則很大可能不被視為「社交場合」的賭博。
是否「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籌辦或經營,考慮因素則包括是否有人出租賭博工具、收費下安排茶水等。
至於「非為任何人的私有收益」籌辦或經營,例如是指沒有聘請莊家或派牌員,或沒有其他人從賭博活動中抽佣等。
賭博活動是否涉及金錢並非關鍵因素。根據以上定義,如果純粹是拜年時,在私人地方與親友打麻雀、玩啤牌聯誼一番,即使涉及金錢,小賭怡情一下也理應不屬違法。
順帶一提,根據《賭博條例》第 3(7) 條「我同你賭 $50,一定會 XXX !」這種眾人之間的打賭,如果不涉及收受賭注的行為,也不屬違法。
私人單位經營賭場?
在私人單位經營賭場,如未持有相關牌照,同樣犯法。根據《賭博條例》第 5 條,任何人經營、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賭場,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 $5,000,000 及監禁 7 年。在賭場以外的場所管理非法賭博,根據第 13 條亦可處罰款 $50,000 及監禁 2 年。
賭博時作弊
原來出千都犯法?《賭博條例》第 16 條列明,任何人如在賭博之前、之後或過程中,以任何欺詐手段、誤導的設計或虛假做法,為自己或其他人士,贏取另一人的金錢或其他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10 年。
去年11月曾有一宗裁判法院案件,被告用手指將墨水印在 4 隻麻雀上以作識別,作弊贏取 600元,被麻雀館經理揭發,首次提堂時認罪,被判監 2 個月,緩刑 3 年。
此外,任何人在言語或行為上,存心欺詐或以任何欺騙手法,直接或間接慫恿、煽惑或引誘他人參與賭博活動,也會干犯《賭博條例》,及面對相同罰則。例如是騙子透過角色扮演設下「天仙局」,誘使受害人參與被人為操縱的賭局並損失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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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6
令我想起某套賭片情節
差人查房,「咱們在拍電影而已」
02月05日10:22
Klaus
咪就係囉
人哋過年係屋企同親戚朋友小賭怡情
又關芝麻鬼蟈突衰香港法律叉事咩~
02月05日10:01
Man Tat
係咪真係賭?心照啦,叫街坊返屋企賭,你話耍樂咩
02月05日10:01
ケン
官字兩個口
02月05日09:26
Monchacha
戒賭熱線:1834 633……🤔😎😎
02月05日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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